發生在去年10月28日的中國政法大學學生付成勵故意殺人案,因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并已移送檢察院,如今重新成為社會關注焦點。與當初一樣,不論是網絡媒體還是平面媒體,在報道時一無例外地稱此案為“弒師案”。對如此稱謂,筆者大不以為然。
“ 弒師”顯然不是一個法律名詞。可以肯定地說,公安機關相關案卷以及檢察院之后的起訴書中,都不會見到“弒師”的字眼。付成勵殺了程春明,說是學生殺了老師,固然不能說錯,但嚴謹而言,則是一個叫付成勵的公民殺了一個叫程春明的公民。同樣可以肯定的是,法院在審理與判決中,也絕對不會考慮“學生殺老師”這樣一個因素。
“弒師”之稱,可能緣自媒體報道的隨意,卻也不經意間暴露出如下一種意識:學生與教師之間并不是平等的個人,而有上下、尊卑之別——學生是下,教師是上;學生是卑,教師是尊。固然,學生尊敬師長乃是天經地義,但這種天經地義也只限于道德倫理的范圍,一進入法律層面,即無上下尊卑,學生殺老師,其性質與路人甲殺路人乙并無區別。假設被殺者是學生而兇手是教授,想必媒體報道不會稱之為“誅生案”吧?
當學生殺老師被稱之曰“弒”的時候,那么又該如何看學生與老師之間爭女友,如何看學生與老師之間的其他糾紛比如經濟糾紛,是不是一有糾紛與沖突,在學生一方都要背負“以下犯上”之大不韙?
對一個用詞抓住不放,不免咬文嚼字之譏,卻并非不必要。公民權利平等雖然早經成為常識,而由“弒師”一詞,我們已真切地發現潛藏在人們意識深處的某些殘余。固然,“尊師”乃人倫大禮,不可輕廢,但須強調,“尊師”絕對不應是單向度的,而是相互的。其前提則是各自擁用獨立、平等的人格與權利。如果沒有了這個前提,則所謂尊師、愛生,必然流于病態與畸形。(翟春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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