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16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16日發出通知,要求中央企業在本月底前報送2008年國有資本收益報告,包括去年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應交利潤的申報依據和結果。這也是自2008年來,中央企業第二次正式向國資委遞交“紅利”報告。
按照通知的規定,在申報國有資本收益時,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應交利潤基數和國家確定的上交比例(暫緩三年上交的企業2008年度上交比例為零)為依據計算。企業在計算應交利潤基數、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和扣除法定公積金時,應當以經審計的2008年度財務決算合并報表列示的有關數據為基礎。
通知強調,除以上兩項抵扣事項以外,各中央企業在確定應交利潤基數時原則上不得進行其他抵扣。
中央企業自2007年開始向財政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試點工作。當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結束了自1994年以來中央企業只向政府上交稅收,不交紅利的歷史。
同年,財政部和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按行業將央企劃分為三類,按不同比例上繳紅利:第一類為煙草、石油石化、電力、電信、煤炭等具有資源型特征的企業,上交比例為10%;第二類為鋼鐵、運輸、電子、貿易、施工等一般競爭性企業,上交比例為5%;第三類為軍工企業、轉制科研院所企業,暫緩三年上繳或免繳紅利。
2008年,由于受重大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和國際金融危機等多重因素的影響,中央企業實現利潤6652.9億元,較2007年大幅下滑了30%左右。當年,中央企業向中央財政上交的紅利為547.8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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