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地方,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范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等現象時有發生—— 靠什么終結行政亂收費?
今年5月,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披露,我國各種收費規模依然偏大、行為不規范, 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他指出,在一些地方,越權立項、無證收費、收費不公示、任意擴大收費范圍、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坐收坐支、只收費不服務等現象普遍存在。
這個消息,再次引發人們對行政亂收費的思考:中央政府早就明確提出打造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戰略目標,違法違規的行政亂收費,到底何時才能終結,靠什么來終結?
現實:剪不斷,理還亂
治理,反彈;再治理,再反彈
提起行政亂收費,家住北京昌平的鄧先生說,行政收費都是強制性的,一般老百姓只要有錢,都會 “順著來”,很少去“較那個勁”。去年,鄧先生買了一套二手房,辦過戶的行政機關要求他到旁邊的公司出一房屋平面圖,那個公司只從電腦里調出來打印一份圖給他,就收了200多元,而且只開收據,沒有發票。
2007年2月16日,《北京商報》報道,行政機關亂收費被列入了全國查處價格違法案件的黑名單,并在教育、醫藥亂收費后位居第三。
實際上,這些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多次組織對收費進行清理整頓,采取了包括上收審批管理權限,分系統公布合法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分批公布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實行收費資金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機關亂收費等13類價格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舉報。2005年,國家發改委就一再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治理亂收費”,其中包括清理行政審批收費。有的地方還引進了行政收費聽證制度。
但是歷次治理亂收費都沒有觸及到現行收費管理體制,割斷收費與地方政府、部門、單位利益的聯系,加之缺乏嚴格的法律約束,往往是清理公布取消一批,又承認合法一批;一邊公布取消,另一邊又以其它名目冒出來。收費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在缺乏法律規范的情況下,執行中也走形變樣。
治理,反彈;再治理,再反彈。亂收費,似乎剪不斷,理還亂。
質疑:管理就是收費?
法學專家認為,行政亂收費反映對公民財產權的漠視
法學專家認為,行政收費和稅收共同組成行政征收。與稅收一樣,合理的依法的收費是必要的。從國家財政視角,行政收費是政府在稅收之外參與國民收入分配,保證政府充分行使職能的重要財源。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政府行政收費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一般不超過10%。如德國1994年各項收費收入占財政收入的8.1%,美國1995年政府非稅收入在預算中的比重為7%。
但目前,我國一些地方政府,行政收費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遠遠超過10%。同時,行政收費在依據、程序、范圍、標準等方面普遍存在問題。面對行政亂收費,有老百姓質疑“難道管理就是收費?”還有人大代表質問,“行政機關是為人民服務?還是為人民幣服務?”
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克穩長期跟蹤研究行政亂收費,他從法律角度分析亂收費的成因和危害:首先,亂收費突出,反映了對公民財產權的漠視和對公民財產權保護制度的脆弱。其次,亂收費突出,暴露出財政及稅費征管制度的混亂。再次,亂收費突出,反映出我國行政征收權的一定程度失控。
法治:治源頭,控程序
盡快出臺行政收費法,規范公權力行使
在我國,法律、法規直接規定行政收費的是極少數,大多數行政收費是依據更低層次的規章,甚至是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征收的。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司長曹長慶在披露行政收費的龐大數字時,呼吁盡快出臺行政收費法。
北京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姜明安說,行政亂收費,侵犯公民權利,加重企業負擔,助長機構膨脹,滋生腐敗。“治理亂收費,法律雖然不是唯一有效藥方,但卻是不能不有,且不可或缺的藥方。”
早在2006年1月,制定行政收費法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近日,記者向有關單位咨詢,回答是處于“醞釀之中”。
姜明安教授建議,依據現代法治精神,制定《行政收費法》應確定幾個基本原則:
其一,無償原則。民事行為以等價有償為原則,行政行為應以無償為原則,以收費為例外。行政機關為全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一般服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公安機關維持社會治安、經濟管理機關維持市場秩序。
行政機關只有為特定相對人提供特定服務,方可收費。比如給予特定相對人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或公共資源的行政許可等。
其二,公開原則。對于法律允許行政機關收費的項目,其收費主體、對象、范圍、條件、標準及收費總額、用途、每筆收費的去向,均應公開,接受繳費人和全體社會公眾的監督。
其三,法治原則。所有行政收費項目的設定和實施,都必須遵循法律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
中央財經大學歐陽日輝博士建議,要打改革和立法的“組合拳”來治理行政亂收費,兩者都不可偏廢。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入手,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權和事權,痛下決心削減行政審批。從強化預算、監督政府用錢入手,從源頭上控制政府亂收費。(裴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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