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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清晰的合作規則
有效的攻堅體系必須充分考慮創新參與方的利益訴求,知識產權(IP)是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活動的主要產出,也是相關企業鞏固其產業地位和獲取競爭優勢的戰略資源。因此必須構建尊重?IP?歸屬和保護機制,才能夠激發創新參與方持續的協同創新動力和投入。
為了更好地貫徹?IAP?各項目集,對于芯片制造商、制造設備商、基礎材料供應商、芯片設計公司等不同的研發合作伙伴,IMEC?設計了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商業合作模式(圖?1),IMEC?對研究成果預期產生的?IP?進行嚴格分類管理:
圖 1 IMEC 基于知識產權的商業模式分析
Label R0:IMEC?排他性?IP,合作伙伴加入?IAP?后可通過專利許可獲得使用權;
Label R1:合作伙伴與?IMEC?共享無償使用;
Label R1*:合作伙伴與?IMEC?共享,但只能有限使用;
Label R2:合作伙伴的排他性?IP。
例如,對于芯片代工制造伙伴,IMEC?往往要求擁有相關項目集產生的相關?IP?完全共享權利。而對于相關專業材料供應商,由于業務的特殊敏感性,研發伙伴將擁有相關的化學結構(chemical structure)的排他性擁有,而且?IMEC?將無權單獨披露相關信息。
IAP partnership(合作伙伴關系)已經成為?IMEC?引領全球微電子產業技術突破創新,攻堅克難的重要合作模式。這種面向“競爭前共性技術研究”合作設計了透明、健全的知識產權規則,其指導思想是成本和風險共擔,知識和成果共享,試圖避免資源重復、分散投入,確保相關產業伙伴能在產業市場啟動或復蘇前就做好有競爭性的新技術與新產品的準備工作。而合作伙伴高質量創新貢獻的持續投入和核心創新成果的快速獲取,一方面促進了參與者創新能力的快速成長,另一方面也進一步提升了?IMEC?對整個產業優勢資源的整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