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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記者王虔) 2015年是“國際土壤年”,土壤環境安全對人類發展至關重要。在中國,土壤污染防治與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并稱為向污染宣戰的“三大戰役”。在中國科學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農業部、環境保護部聯合舉辦的“土壤與生態環境安全——國際土壤年在中國”戰略與決策高層論壇上,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干杰表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不僅可以使我國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手段得到加強,而且可以增強人民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土壤污染的意識,自覺地遵守和執行法律關于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應抓住當前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問題
李干杰指出,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項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散見于其他有關的法文件或政策文件中。往往一部有關的法文件中只有一兩個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無法系統有效地進行。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和難治理性等特點,現有的規定并未針對這些特點進行制度設計,在土壤污染防治效果上大打折扣。同時,現行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條款只是原則性、概括性地指出要“防止土壤污染”、“改良土壤”,而對于如何保護土壤環境不受污染,如何對已污染的土壤環境進行整治、修復或改良,并未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難以具體實施。而且,有些規定已經過時,不能適應目前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他認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應抓住當前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問題,明確責任、突出重點,建立系統完整的防治體系。法律草案的制定要緊緊抓住農用地和污染場地兩個重點,對癥下藥,提出分級分類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對于不同地區,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壤,因地制宜,能治則治,暫時不能治的抓好風險管控,確保土壤安全利用。針對“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污染土壤的修復”等重點內容,應下大力氣,著重筆墨,對各環節做出詳細規定。
同時,要明確責任劃分。責任明晰、獎罰分明是確保法律實施的根本。土壤污染防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政府、企業、社會等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各個部門之間都要科學分工,合力施策,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調動各方積極性,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李干杰認為,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過程中,需要妥善處理好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關系,使各法律法規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維護我國生態環境安全。“《土壤污染防治法》與《環境保護法》是‘單行法’與‘基本法’、‘子法’與‘母法’之間的關系。”他指出,《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領域里的“基本法”或“母法”,是環境保護各單行法律制定的依據之一,也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與現行土壤污染防治規范性法文件或法律的關系,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基本法律”與“單行法律、法規”、“母法”與“子法”的關系。“《土壤污染防治法》是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本法’或‘母法’,是土壤污染防治領域最主要或最重要的法律。”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生成記
李干杰介紹,環境保護部自2006年起,著手啟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工作,成立立法起草研究小組,組織開展相關調研活動。2012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三類項目。2013年,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其列入立法規劃第一類項目,全國人大環資委委托環境保護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議稿)》。2014年12月,草案建議稿提交全國人大環資委。
“草案建議稿共八章近80條,主要就《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監督管理體制、規劃和標準、污染預防、風險管控、污染土壤修復等重要制度和措施做了規定。立法目的是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公眾健康,實現土壤資源永續利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立法原則是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風險管控、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擔責。”
李干杰指出,為推進土壤立法工作,全國人大從2014年5月起,密集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題調研。2014年底《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議稿)》提交之后,全國人大環資委正式接手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土壤立法開始進入快車道。2015年以來,全國人大環資委牽頭成立了土壤立法專家組、工作組、協調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明確了時間節點,組織召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部門座談會和專家座談會。“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繼續積極配合全國人大環資委、法工委推進《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調研、修改和論證工作。”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戰略部署
李干杰表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環境保護部正會同相關部門抓緊編制《全國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以明確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戰略部署。根據前期的研究,需要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要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總體思路。針對當前土壤污染防治面臨的嚴峻形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應該按照“一二三四”的總體思路來考慮,即:實現一個目標,突出二個重點,抓住三個環節,夯實四個基礎,切實抓好土壤環境保護重點工作。
一個目標,就是爭取利用6—7年時間,使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穩中向好。
二個重點,即耕地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耕地土壤質量安全是農產品安全的首要保障,建設用地,特別是居住和商業用地安全是人居環境健康的重要基礎。
三個環節,即“防、控、治”。“防”就是通過建立嚴格的法規制度,實施嚴格的監督監管,嚴防新的土壤污染產生,保護現有良好的土壤。“控”就是開展調查、排查,掌握土壤污染狀況及分布,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和控制污染風險。“治”就是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針對不同污染程度、不同污染類型分類施策,在典型地區組織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試點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體系,有計劃、分步驟地推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四個基礎,即摸清底數,完善制度,創新技術,提升能力。摸清底數,就是要在第一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全面會診土壤污染現狀,盡快摸清土壤污染家底,為進一步搞好土壤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和污染治理修復提供科學依據。完善制度,就是通過推進土壤保護立法,建立部門制度,完善相關標準規范,使土壤保護和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創新技術,就是不斷加大土壤領域科研投入,不斷完善土壤修復技術、防控技術、風險管控技術等,加強技術支撐。提升能力,主要是加強土壤環境監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土壤環境例行監測制度,設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建立“統一監管、分工負責”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加強部門聯動,形成監管合力,共同推進土壤環境保護。
其次,要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我們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有關要求,抓住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契機,厘清土壤污染防治有關部門的權限和職責,加強各部門分工和協作,建立健全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各級政府統一組織、各有關方共同參與的土壤環境管理體制,協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
同時,要加快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結合國家層面出臺和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各地也要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重點區域的治理修復計劃規劃,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示范區,積極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穩步推進土壤環境保護工作。
配套政策標準和技術體系也要積極研究制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臺之前,先期研究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污染場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
李干杰指出,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全面改善環境質量面臨重要機遇和重大挑戰,土壤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必須按照黨和國家的決策部署,結合實際,狠抓落實,確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如期實現,深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