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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保障
(十七)資金投入政策。按照“健全扶貧投入機制,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的要求,建立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和扶貧成效考核獎補機制。省、市、縣(市、區)都要把扶貧開發資金投入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扶貧開發重點縣(市、區)新增財力要明確一定比例用于扶貧開發。各部門、單位扶持農村發展的各類項目資金,要向低收入農戶和經濟薄弱村傾斜。加強對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堅持“項目跟著規劃走、資金跟著項目走、監管跟著資金走”的原則,嚴格執行扶貧項目資金報帳制、公示制和審計制。扶貧資金投向、使用范圍、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法等,要廣泛征求受益群眾意見,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確保用途符合規定。審計部門要對扶貧資金進行定期審計,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堅決防止和杜絕擠占挪用現象。建立和完善扶貧資金讓低收入農戶直接得益的有效機制,形成的資產要明確權屬和管護責任,明確利益分配關系,確保幫扶項目長期發揮作用。各級財政按中央規定提取并管理使用好支持經濟薄弱地區發展資金。
(十八)金融服務政策。繼續實施對納入建檔立卡的低收入農戶發放扶貧小額貸款政策,省級財政給予貼息、獎勵和損失補償,突出扶貧小額貸款的扶貧功能。積極開展村級互助資金試點,實行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讓低收入農戶借款手續更加簡便,扶貧資金與低收入農戶需求結合更加緊密。積極開展慈善基金、彩票公益金扶貧救助工作。
(十九)企業幫扶政策。對掛鉤幫扶企業實行政策鼓勵,企業捐資建設公益性基礎設施或社會事業項目,相關費用根據國家規定在稅前列支。省、市、縣各級在安排企業發展獎補資金、農業龍頭企業扶持資金時,要優先支持掛鉤幫扶成效顯著的企業。對吸納農村低收入農戶勞動力達到一定數量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電費綜合補貼、減免企業所得稅等政策優惠。為吸引蘇南掛鉤企業進行產業轉移,蘇北地區要在規劃、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持。把村企掛鉤幫扶列入企業創建文明單位的考評內容,省每年開展村企掛鉤工作檢查評比,對在村企掛鉤幫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企業和優秀企業家予以表彰獎勵。
七、組織領導
(二十)強化扶貧開發責任。加快建立黨政主導、分級負責、社會幫扶和自力更生相結合的扶貧開發工作新機制,逐步將扶貧開發轉到主要依靠職能部門經常性工作和政策保障上來。把各類幫扶任務分解落實到各級各部門,建立“工作到村、扶貧到戶、責任到人”的工作機制。實行市、縣(市、區)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扶貧開發領導責任制,把促進經濟薄弱地區加快發展、幫助低收入人口脫貧致富,作為黨政一把手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各級黨政領導要建立扶貧聯系點,研究解決扶貧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狠抓各項政策措施落實。
(二十一)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把扶貧開發與組織建設有機結合起來,重點推進“雙強”型村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選派思想好、作風硬、能力強、愿意為群眾服務的優秀年輕干部到經濟薄弱村工作,幫助建班子、帶隊伍、抓發展。加強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學生的培養鍛煉,多給他們交任務、壓擔子、教方法,引導大學生村官積極參與扶貧開發工作。帶領貧困群眾脫貧致富有突出成績的村干部,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報考定向招錄公務員。
(二十二)加強督查考核。加強扶貧開發統計監測,完善信息系統,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進村入戶開展督查和驗收,由農戶簽字確認脫貧結果。各縣(市、區)黨委、政府每年要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扶貧開發進展情況,所在市市委、市政府要加強督查,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報告。對各地扶貧開發工作進展情況,省里每年組織檢查考核,公布考核結果。各級政府每年要向同級人大報告扶貧開發進展情況。
(二十三)加強扶貧機構隊伍建設。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扶貧開發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協調落實各項工作。市、縣(市、區)必須明確扶貧工作機構,加強扶貧隊伍建設,落實各項工作任務。扶貧系統要進一步加強思想、作風、廉政和效能建設,不斷提高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執行落實能力。
(二十四)加強扶貧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切實加強扶貧理論和政策研究,積極推進扶貧立法。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新情況,提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扶貧開發的長期性、艱巨性,宣傳扶貧開發中的好典型、好經驗、好做法,營造全社會關注、各方支持扶貧開發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