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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教育服務
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包括英語語言培訓等),但不包括國家義務教育,也不包括特殊教育,如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教育。
允許中外合作辦學,外資可擁有多數股權。
外國個人到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除服務貿易水平承諾允許的入境和居留措施以外,外國個人教育服務提供者受中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邀請或雇傭,可入境提供教育服務。但外方教育提供者需具有如下資格:具有學士或以上學位,具有相應的專業職稱或證書,具有兩年專業工作經驗。
5.19 環境服務
包括排污服務、固體廢物處理服務、廢氣清理服務、降低噪音服務,但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只允許外商設立合資企業從事環境服務,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
5.20 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
外商可以合資企業形式在中國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和餐館設施,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中國加入后4年內,取消限制,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年內,取消限制,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關于外國個人到中國境內提供服務(自然人流動),除服務貿易水平承諾的內容外,還允許與在中國的合資飯店和餐館簽訂合同的外國經理、專家包括廚師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提供服務。
5.21 旅行社和旅游經營者
滿足下列條件的外商可自加入時起以合資旅行社和旅游經營者的形式在中國政府指定的旅游度假區和北京、上海、廣州和西安提供服務:
(A)旅行社和旅游經營者主要從事旅游業務;
(B)年全球年收入超過4000萬美元。
合資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注冊資本不得少于400萬元人民幣。加入后3年內,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50萬人民幣。加入后3年內,將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6年內,將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并取消地域限制。加入后6年內,取消對合資旅行社/旅游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且對于外資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注冊資本要求將與國內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要求相同。
旅行社/旅游經營者的業務范圍包括:
(A)向外國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國的交通和飯店經營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飯店住宿服務;
(B)向國內旅游者提供可由在中國的交通和飯店經營者直接完成的旅行和飯店住宿服務;
(C)在中國境內為中外旅游者提供導游;
(D)在中國境內的旅行支票兌現業務。
5.22 運輸服務
海運服務,包括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允許外商設立合資船運公司經營懸掛中國國旗的船隊,外資不得超過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的49%;合資企業的董事會主席和總經理應由中方任命。對于提供國際海運服務的其他商業存在形式不作承諾。
國際海運提供商可獲得以下港口服務:領航、拖帶和牽引輔助、物資供應、供油和供水、垃圾收集和壓艙廢物處理、駐港船長服務、助航設備、船舶運營所必需的岸基運營服務(包括通信、水、電供應)、緊急修理設施、錨地、泊位和靠泊服務。
輔助服務,包括海運理貨服務、海運報關服務、集裝箱堆場服務和海運代理服務
除海運代理服務的跨境交付沒有限制外,中國對其他服務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外商在中國境內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但海運代理合資企業的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
內水運輸(貨運)
內水運輸(貨運)服務的跨境交付只限于在對外國船舶開放的港口從事的國際運輸服務。
中國對于外商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或機構不作承諾。
航空運輸服務(航空器的維修服務)
中國對于航空器維修服務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允許外商在中國設立合資航空器維修企業,且中方應控股或處于支配地位。設立合資企業的營業許可需進行經營需求測試。
鐵路運輸服務(鐵路貨運)、公路運輸服務(卡車和汽車貨運)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
對于公路運輸,中國加入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3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對于鐵路運輸,加入后3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6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倉儲服務
中國對于倉儲服務的跨境交付不作承諾。
外商在中國只能設立合資企業,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中國加入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3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不包括貨檢服務)
自加入時起,允許有至少連續3年經驗的外國貨運代理在中國設立合資貨運代理企業,外資股比不超過50%;加入后1年內,允許外資擁有多數股權;加入后4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
外國貨運代理在其第一家合資企業經營5年后,可設立第二家合資企業,加入后2年內,這一要求將減至2年。
合資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美元。加入后4年內,在這方面將給予國民待遇。在中國經營1年以后,合資企業在雙方注冊資本均已到位后,可設立分支機構。每設立一分支機構,合資企業原注冊資本應增加12萬美元。中國加入后2年內,這一額外注冊資本要求將在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
合資企業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20年。
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
外國企業可從境外向中國消費者提供如下服務(跨境交付):
(A)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若與中國航空企業和中國計算機訂座系統訂立協議,則可與中國計算機訂座連接,向中國空運企業和中國航空代理人提供服務。
(B)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可向有權從事經營的外國空運企業在中國通航城市設立的代表處或營業所提供服務。
(C)中國空運企業和外國空運企業的代理直接進入和使用外國計算機訂座系統須經中國民航總局批準。
中國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設立企業或機構不作承諾。
5.23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包括壽險、健康險、養老金/年金險、非壽險、再保險和保險附屬服務)
下列服務可以跨境交付
再保險;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中國對其他服務不作跨境交付方面的承諾。
外商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企業的形式和外資股比限制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分公司或合資企業,外資可占 51%。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非壽險公司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取消企業形式限制。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壽險公司設立合資公司,外資可占50%,并可自行選擇合資伙伴。
對于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運輸保險和再保險經紀,自入世時起,允許設立外資股比不超過50%的合資企業;入世后3年內,外資股比增至51%,入世后5年內,允許設立外資獨資子公司。對于其他經紀服務,中國不作承諾。
將允許保險公司隨著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設立內部分支機構。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地域范圍限制
自入世時起,允許外國壽險和非壽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務。
入世后2年內,允許外國壽險、非壽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在下列城市提供服務:北京、成都、重慶、福州、蘇州、廈門、寧波、沈陽、武漢和天津。
入世后3年內,將取消地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