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文化部2010年收支預算總表的說明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文化部預算編制實行綜合預算制度,即文化部機關、文化部所屬29家二級預算單位和6家三級預算單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部門預算中。
一、收入科目
1.財政撥款,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如文化部所屬國家京劇院、國家話劇院等藝術表演團體進行各類文藝演出取得的收入等。
3.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文化部所屬故宮博物院提供旅游講解、對外文物修復等經營服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部屬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6.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等。
二、支出科目
1.外交,指用于經費獨立核算的駐外文化處和駐外文化中心人員工資和日常運轉的相關支出。
2.教育,指文化部所屬幼兒園(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無財政撥款)的支出。
3.科學技術,指用于部屬科學事業單位在職及離退休人員工資和單位日常運轉,學術研究,研究生培養,科研單位基礎設施修繕及設備購置等方面的支出。
4.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用于文化部機關人員工資和單位日常運轉以及履行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文化部職能而開展各項活動的支出;二是用于部屬文化和文物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正常運轉以及基礎設施建設和開展專業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
5.社會保障和就業,指反映政府在社會保障與就業方面的支出,主要是部機關離退休職工工資及管理方面的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指用于部機關及部屬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為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支出。
關于文化部2010年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的說明
本表按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編制,反映文化部年度部門預算中財政撥款支出的總體情況,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劃分。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文化部機關、部屬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等機構正常運轉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等人員經費以及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辦公設備購置等日常公用經費。
項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文化部機關、部屬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等機構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用于專項業務工作的經費支出。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文化產業服務工程、相約北京、國家博物館改擴建工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