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問責仍期待制度突破
記者:其實,在十七屆四中全會召開之前,社會各界一直都在關注“制度反腐”的問題。我們在查閱資料時發現,“制度反腐”的最早提出是在29年前,鄧小平同志用“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的通俗說法,在黨內發出了“制度反腐”的先聲。
此后,圍繞“預防、懲治、監督、激勵、教育”等諸多反腐環節展開的制度建設在層層推進,至今仍在不斷延展。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問責”制度。關于這一問題,本報曾作過大量報道。從這些報道中可以看出,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經歷了由權力問責到制度問責、由事故問責到行為問責、由“運動式”問責到經常性問責的發展歷程。
林喆:制度完善的過程需要決策者不斷有新的想法,這就是制度的創新。如果一項制度實施不好或者不能實施,那么我們就要改變原來的思維方式,讓制度能更好的實施。一個發現不了問題的制度一定是存在缺陷的。
以“問責制”為例,現在媒體上頻頻出現“問責風暴”這樣的字眼,問責制也的確在向“制度化、法律化”方向發展,但目前問責制的制度設計還不能說已經完善了。尤其是在問責主體、客體和程序等問題的設計上,都還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首先是“有責必問”的實施并不徹底。我們可以看到,并非所有重大安全事故都被問責了,如多次發生的煤礦坍塌、爆炸傷亡事故以及沉船事故,個別領導干部不但沒有被問責,反而還得到了升遷。
其次是責任者應該追究到哪一層次不明確,問責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勢必留下某些官員被問責后為復出而“跑官”的隱患,甚至不排除個別人欲借問責打擊異己的可能。
最后是應當給問責雙方充分、平等的發表意見的機會,在問責程序的運行中,應當更多地關注被問責官員的權利,給他們開辟更有效的權利救濟渠道。
記者:如教授所言,正是因為存在上述問題,官員問責雖已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但還未成熟,仍期待著制度上的突破。那么,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最大程度地發揮問責制度遏制腐敗的作用,我們應該怎樣做?
林喆:首先是在問責中要求“一追到底”,如對于落馬官員的貪腐行為,或重大決策錯誤或事故、事件的發生,責任追究往往到直接責任人便止步,至于“誰推薦的”、“誰提拔的”、“誰考察(考核)的”、“誰審計的”、“誰監督的”、“為什么沒有及時發現或阻止”等疑問幾乎沒有人提出,也不對之追究。所以,在一個地區或同一崗位上,官員的連續落馬也就具有某種必然性。如,河南省交通廳幾任廳長的落馬,呈現出一種“前腐后繼”之勢。其他地方出現的一些腐敗窩案、串案,也說明了對于大案責任追究的不徹底。
其次是對被問責者的復出,應該建立嚴格的審查制度和必要的程序。最近幾年,被問責官員悄然復出的消息接二連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問責中存在所謂的“丟車保帥”現象。“車”既然站出來為“帥”頂了“雷”,他的迅速復出就具有某種必然性。而迅速復出也是“帥”回報或安撫“車”的一項積極措施。正是在“車”與“帥”之間存在著某種曖昧關系,導致了被問責者的低調復出、不經群眾評議和回避公示的特殊方式。被問責者很快復出的現象反映出我們在用人制度上的缺陷。
其他各類制度創新與問責制度類似,都是要根據實際效果不斷地修正制度,以達到反腐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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