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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法律制度的建設情況來看,我國已經制定出臺了《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以及國務院制定的一系列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規。這些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制度政策框架。我國要進一步的出臺低碳經濟和生態城市的發展,要不斷的落實這些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斷修改這些法律法規。根據形勢的需要,進一步制定新的法律法規,為低碳生態發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制度保障,這需要我們從以下四個方面來完善低碳經濟的法律制度建設:
一、要進一步的加強和促進低碳經濟的制度建設,形成完善的低碳制,低碳發展的制度框架。從我國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框架來看,法律制度體系尚需進一步的完善,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制定低碳發展的基本法。低碳經濟的基本法來概括各種部門法,各種行政法規行之有效的制度,引進世界各國關于發展低碳經濟的有效的法律制度。從根本上、宏觀上明確低碳發展的目標,建立低碳生態發展的基本的制度措施,統領能源發展、能源利用、能源節約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作為促進和保障低碳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2、我國有關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的密度不夠,在框架的原則和制度下缺乏更為細化的具體規定,也缺少一些強制性的標準,操作性不強。所以我們要進一步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氣以及城市節能燈主要領域單獨的法律法規,完善循環利用節約環保和城市生態等領域的一些法律體系;
3、低碳發展需要理念的支持,更需要具體制度措施的有利保障。我們在強調法律作用的同時,要不斷的增強制度的科學性,不斷提高人們對執行法律理念重要性的認識。強調對這些法律的信仰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形成完整的制度框架,效率層次分明,關系協調有序的法律制度體系,使這些法律制度能夠落實。
二、不斷促進低碳發展的制度措施,為低碳生態發展注入制度的活力。促進低碳生態發展關鍵在于不斷進行制度創新,引入新的制度措施,為低碳發展注入新的動力、新的活力、新的機制。在主體方面要建立相關引導性的制度,使低碳發展理念成為市場主力的需求,演化為市場主體的自覺行動,使市場主體由被動接受轉化為主動的參與者,低碳的生態發展才能獲得持久的動力支持。在制度方面,在發揮法律制度約束和推進作用的同時,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激勵和引導作用。要使市場的主體在低碳發展中能夠獲益,在市場競爭中能夠獲得優勢。促進形成政府管理、主體參與,市場引導的一個良性機制。在管理方面,政府在加強外部管理的同時,要建立機制,形成各個市場主體的自我管理約束機制,在強調硬性約束的同時,更應該體現政府的軟性管理和有效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