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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
(二)具有所申報領域的相關資質、技術水平、設備條件、管理能力,長期專門從事農業外事外經外貿業務,具有從事農業國際合作的機構和專業人員,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合作計劃;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運作規范,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信用記錄,近五年來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理處罰;
(四)企業申請貸款貼息項目,其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間正在執行,并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間利息;
(五)按照項目管理工作規范要求,及時報送項目申報、檢查、總結、績效評價等材料,項目檔案資料完整齊備,績效評價結果不為差。
四、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兵團、農墾)農業主管部門、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含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下同)、行業協會、中央企業和高校、科研機構統一組織本地區或本部門項目申報。要根據申報要求,認真做好項目申報和初評工作,統一上報。
(二)申報單位將項目申報文件以財(計財)字號文件報送農業部國際合作司,并抄送部外經中心(1份),同時登陸農業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系統(182.92.158.129),填報項目申報材料。
(三)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兵團、農墾)農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以項目大類為標準,對申報項目進行整合,同一類項目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文本。
(四)農業部直屬事業單位應以項目實施區域為基礎,對相同區域的同一類型項目進行整合,原則上同一區域實施的同一類型項目只能申報一個項目文本。其中,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項目申報由院本級歸口項目管理部門統一初審和上報。
(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兵團、農墾)農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中央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等非預算單位在申報項目時,不得列支“三公”經費、會議費、辦公費、辦公設備購置費、物業管理費、工會經費和福利費。
(六)各項目申報單位要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定,從嚴從緊編制項目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