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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2011年11月23日訊 (記者張蕓蕓)在2011年南非德班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舉行前夕,本網記者對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李燕端女士進行了專訪,李燕端女士表示,各國應對氣候變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記者: 我國堅持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應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請您為大家具體解釋一下這個原則。堅持這一原則的意義是什么?
李燕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在1992年里約大會上提出來的,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加以確立。根據公約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有締約方都要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我們的子孫后代共同保護我們的氣候系統,發達國家應該率先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這是公約中有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具體的規定。這個原則體現了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各國共同和有區別的責任。所謂“共同”,就是應對氣候變化它是一種全球性的行動。所以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有責任來應對氣候變化。之所以要區別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的責任,這是由于氣候變化的成因所引起的。大家都知道,我們今天之所以發生了氣候變化,這主要是和發達國家在近200年的工業化的過程中,大量無節制的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據我們了解,目前在大氣當中人為的排放二氧化碳總量當中,百分之七八十是由發達國家排放的,這是他們過去的歷史責任。那么即使從現在的角度來講,發達國家仍然是能源消耗的主要國家和排放溫室氣體的主要國家。因此,無論是從歷史的角度來講,還是從現實的角度來講,發達國家都要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這種原則,發達國家應該率先應對氣候變化,應該大幅消減溫室氣體排放,而且改變奢侈的生活方式,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是奢侈的排放,而發展中國家的排放是為了生存的排放,是完全不一樣的。他們要改變奢侈排放的生活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且還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適應和應對氣候變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它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這種合作行動的所應遵循的一種最基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