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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關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存續及資金問題
主持人:針對本次南非德班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國的主張和立場是什么?
李燕端:我認為中國的兩個最關鍵的問題:一個是第二承諾期的問題,一個是資金的問題。我們知道,《京都議定書》到2012年就要到期了。關于《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談判從2005年就開始了,至今已有7、8年的時間了。但是這個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談判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的進展。那么在德班會議上,能否就議定書達成協議,如何就議定書達成協議,是德班要解決的一個重大的問題,同時也是關系到德班會議成敗的一個關鍵性的問題。這是我們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是關于資金的問題。我們都知道,應對氣候變化,如果沒有資金的支持,就是一句空話。無論是適應也好,技術轉讓也好,能力建設也好,包括減緩也好,沒有資金那是絕對不行。所以我們主張要盡快完成綠色氣候資金的談判,發達國家應該向綠色氣候資金注入額外的、新的、可預測的資金。所有發展中國家都有資格來申請獲得這種資金,而且不附帶任何條件。再一個呢,我們對于發達國家在哥本哈根會議上承諾的快速啟動資金應該盡快到位,而且要提供資金的規模、用途和來源的透明度。最后一個問題就是長期資金的問題——也就是從2002到2020年以前,發達國家曾經承諾的(每年)1,000億美元的長期資金的問題——目前這個資金也沒有得到落實。所以我們要求發達國家對這個長期資金予以落實,不要出現資金的空檔。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主持人: 我國堅持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中應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請您為大家具體解釋一下這個原則。堅持這一原則的意義是什么?
李燕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是在1992年里約大會上提出來的,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加以確立。根據公約的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所有締約方都要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我們的子孫后代共同保護我們的氣候系統,發達國家應該率先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這是公約中有關“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具體的規定。這個原則體現了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各國共同和有區別的責任。所謂“共同”,就是應對氣候變化它是一種全球性的行動。所以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有責任來應對氣候變化。之所以要區別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不同的責任,這是由于氣候變化的成因所引起的。大家都知道,我們今天之所以發生了氣候變化,這主要是和發達國家在近200年的工業化的過程中,大量無節制的排放溫室氣體造成的。據我們了解,目前在大氣當中人為的排放二氧化碳總量當中,百分之七八十是由發達國家排放的,這是他們過去的歷史責任。那么即使從現在的角度來講,發達國家仍然是能源消耗的主要國家和排放溫室氣體的主要國家。因此,無論是從歷史的角度來講,還是從現實的角度來講,發達國家都要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這種原則,發達國家應該率先應對氣候變化,應該大幅消減溫室氣體排放,而且改變奢侈的生活方式,因為他們的生活方式是奢侈的排放,而發展中國家的排放是為了生存的排放,是完全不一樣的。他們要改變奢侈排放的生活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且還要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適應和應對氣候變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體現了公平的原則,它是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化這種合作行動的所應遵循的一種最基本的原則。
中國對氣候談判起到了積極建設性的作用
主持人: 中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
李燕端: 中國參與氣候變化談判已經有20年的歷史了,應該說中國起到了積極的建設性的作用。無論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巴厘行動計劃》,還包括《哥本哈根協議》和《坎昆協議》,在這里中國都做出了自己的積極的、建設性貢獻,而且是重要的貢獻。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它是“77國集團加中國”的成員,同時中國也是“基礎四國”的成員。因此,它和發展中國家有著非常良好的合作關系,它支持發展中國家在資金、技術、適應、技術轉讓、能力建設這些方面的合理訴求。除此之外,它維護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團結,而且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援助,這主要體現在南南合作當中,這是一方面。還有一方面,中國也和發達國家保持著良好的對話。中國和發達國家不僅在多邊而且在雙邊方面不僅保持著對話,而且有一些非常務實的合作。中國幾乎參加了所有的有關氣候變化的會議,在會議當中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而且中國也將積極的、建設性的參與德班會議。我們期望在德班會議上將推動會議取得全面和均衡的、積極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