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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促進執法司法公正
制定實施《關于進一步加強對訴訟活動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著力解決執法司法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強化刑事訴訟監督。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重點加強對有案不立、刑訊逼供、違法取證、量刑畸輕畸重等問題的監督。一是加強立案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公安部制定《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對刑事立案的監督職責及程序,建立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互相通報刑事案件情況等機制。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公安機關立案31203件;對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702件。二是加強偵查監督。與有關部門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并制定檢察機關適用兩個規定的指導意見,強化對偵查取證活動的監督,確保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證據,有效提高辦案質量。會同公安部制定《關于審查逮捕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完善檢察機關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辯和律師意見、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等機制。對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33836件次。三是加強刑事審判監督。積極支持人民法院量刑規范化改革,起訴時依法提出量刑建議,促進量刑公開公正。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裁判的監督,建立一審判決兩級檢察院同步審查機制。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5425件。
強化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深入開展全國監獄清查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監管專項活動,重點排查解決“牢頭獄霸”問題,對87名嚴重破壞監管秩序的在押罪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推進與監管場所的監控聯網,完善和落實收押檢察、巡視檢察等工作機制。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的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10813人。開展保外就醫專項檢察活動,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程序或脫管漏管555人。加大清理久押不決案件力度,依法糾正超期羈押525人次。
強化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制定實施《關于加強和改進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決定》,堅持依法監督、居中監督等原則,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訴12139件。堅持抗訴與息訴并重,對認為裁判正確的44021件申訴,耐心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對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督促起訴33183件,支持起訴21382件,防止侵害國有資產和公共利益。
強化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制定《關于對司法工作人員在訴訟活動中的瀆職行為加強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明確對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等12種瀆職行為,可以通過調查核實違法事實、提出糾正違法意見、建議更換辦案人等措施進行監督。堅決懲治利用司法權貪贓枉法的行為,查辦涉嫌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員27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