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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主持人。中國網的網友有這樣一個問題,是提給賈春梅代表的,他說,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您提交的《關于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立法的思考》得到全國人大和有關機關的充分肯定。今年您是否會繼續跟蹤推進這個建議?能否簡單介紹一下人民監督員制度?
2011-03-12 22:03:43
謝謝這位網友。按照憲法的規定,人民群眾有權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要接受人民的監督。所以,人民監督員制度具有法律的根據。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提出來的,當時進行了試點工作,當時提出的人民監督員監督的案件范圍是三類案件、五種情形,三類案件是指:職務犯罪案件擬撤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擬做不起訴決定的。五種情形是指:一是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二是超期羈押的,或者延長超期羈押不正確的;三是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者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四是應當給予刑事補償而不給予依法補償或者不予以確認補償的;五是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辦案當中徇私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的五種情形。
2011-03-12 22:04:09
經過幾年試點工作以后,去年全國檢察機關就全部推開了人民監督員制度,將原來的三類案件五種情形并為七種情形的監督,取消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這一條,其他的五種情形加上兩類案件,就是七種情形的監督。按照憲法的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不僅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那么誰來監督檢察院?所以當時推出人民監督員制度,基礎就是在于用人民的權力監督國家的權利。經過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行,我們認為提高了辦案的質量,體現了訴訟的民主,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在2009年,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人民監督員立法的建議,當年被中央政法委采納,并且把它列入了《中共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意見》當中。人民監督員制度全部推開以后,我今年又帶來了建議案,建議在修改刑事訴訟法以及在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過程當中,采納人民監督員制度,使檢察機關接受監督,檢察權在陽光下正確運行。謝謝網友。
2011-03-12 22:10:53
謝謝賈春梅代表的回答。各位網友,由于時間的關系,今天與網友的在線交流就到此結束了,在此我們感謝三位代表的回答,感謝網民的參與,也感謝在場的所有工作人員的辛勤勞動。謝謝,再見。
2011-03-12 22: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