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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懲治犯罪,妥善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始終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法懲治刑事犯罪,有效化解矛盾糾紛。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治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定罪量刑。
各級法院全年審結一審刑事案件779641件,判處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別上升1.68%和0.98%。依法嚴懲境內外敵對勢力的分裂、滲透、顛覆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繼續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活動,依法嚴懲殺人、綁架、搶劫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以及盜竊、搶奪、詐騙等多發性侵財犯罪,依法嚴懲傷害幼兒園兒童、中小學生和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效遏制嚴重刑事犯罪上升勢頭,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各級法院審結上述案件265397件,判處罪犯370452人,同比分別下降0.70%和1.24%。積極參與反腐敗斗爭,依法嚴懲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審結此類案件27751件,判處罪犯28652人,同比分別上升7.10%和9.25%。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或手機制作、復制、傳播淫穢信息案件,凈化社會環境。制定關于審理偽造貨幣、非法集資以及國家出資企業中職務犯罪案件等司法解釋,依法打擊假發票、假幣、商業賄賂、證券期貨犯罪,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制定《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規范自首、立功的認定標準、查證程序和從寬處罰幅度。制定《關于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見》,將化解社會矛盾貫穿刑事審判各個環節。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工作,深化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探索社會延伸保護、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等做法。嚴格規范減刑、假釋工作,確保減刑、假釋公平公正。積極參與特殊人群幫教管理,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社區矯正等工作。加強訴訟調解,推動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指導各級法院更好地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堅持合法自愿原則,對依照法律可以調解、根據案情能夠調解、調解處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各級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調解撤訴率達65.29%,同比上升3.31個百分點。著力構建貫穿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覆蓋刑事、民事、行政、執行各領域的調解、協調、和解工作機制,加強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大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力度,積極促進執行案件和解,盡可能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糾紛。注重規范調解工作,確定成立調判關系,對不宜調解以及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作出裁判。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社會團體、律師、專家、仲裁機構的作用,通過在法院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導當事人就地、就近選擇非訴方式解決糾紛。積極推動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結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加強三者之間在程序對接、效力確認、法律指導等方面的協調配合,共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依法保護群眾訴權,提高行政審判和國家賠償工作水平。各級法院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暢通行政訴訟渠道,共受理行政案件135679件,審結129806件,同比分別上升6.77%和7.70%。集中開展行政申訴案件專項復查活動,通過案件評查、再審糾錯等工作,妥善處理了一批行政申訴案件。認真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及時出臺工作意見,對國家賠償案件的受理、審理、決定、救濟與執行等問題進行全面指導,推進國家賠償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三、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依法維護人民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理念,指導和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解決訴訟難、執行難問題,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關切和期待。
依法妥善審理涉及民生等案件。高度關注群眾對住房、就業等問題的關切,依法妥善審理房屋買賣、勞動爭議等案件。妥善調節婚姻家庭、人身財產關系,注重保護婦女、兒童、老年人合法權益,各級法院審結離婚、撫養、繼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審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779340件,同比上升22.71%。依法妥善審理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非法占用耕地等案件,積極參與農資打假專項治理活動,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審結涉“三農”案件238913件,同比上升3.02%。依法嚴懲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維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涉軍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指導各級法院妥善審理涉軍案件,依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切實加強司法便民工作。加強和規范“立案信訪窗口”建設,建立健全首問負責、服務承諾、辦事公開、文明接待、崗位責任等制度,改進訴訟引導、查詢咨詢服務,改善信訪接待設施,為群眾提供良好的訴訟環境。加強邊遠或交通不便地區的人民法庭建設,在相關案件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勞動爭議、金融等專門合議庭或審判庭,推廣遠程立案、“一站式”服務等舉措,積極探索網上預約立案、送達、庭審等方式,為群眾訴訟提供便利。制定《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推進巡回審判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更好地深入基層,服務群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要求,全國有693個新建審判法庭和600多個人民法庭完成了無障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訴訟。加強司法救助工作,為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減免訴訟費9656.47萬元,同比增加41.51%。
高度重視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堅持把處理涉訴信訪案件作為聯系群眾、傾聽民意、為民解憂的重要途徑,依法解決群眾信訪中反映的問題。認真做好集中清理涉訴信訪積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派出12個合議庭和案件復查組,幫助信訪問題比較突出的地方法院清理信訪積案。制定涉訴信訪案件終結辦法,堅持領導干部定期接訪、法官帶案下訪、巡回接訪等做法,盡力把問題化解在基層。一手抓積案化解,一手抓審判質量,注重從源頭上減少涉訴信訪案件,各級法院全年接待信訪1066687人次,同比減少21.43%。
努力破解執行難問題。為鞏固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成果,積極推動建立化解執行難問題長效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會同19個中央和國家機關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初步構建了綜合治理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格局。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完善執行信息查詢制度,強化對執行權的內部監督制約,重點解決消極執行等問題。充分利用督促執行、提級執行、指定執行等方式,不斷提高執行的質量和效率。開展創建“無執行積案先進法院”活動和委托執行案件集中清理活動,努力形成良好的化解執行難問題的工作機制。一年來,各級法院執結新收案件2508242件,同比上升2.54%;執行標的到位率73.82%,同比上升8.22個百分點。
四、繼續推進司法改革,維護司法公正
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問題推進改革,進一步加強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司法監督等制度建設。推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進一步明確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六個方面必須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報告,全面改版政務網站,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完善群眾旁聽庭審、裁判文書網上發布、訴訟檔案查詢、庭審活動錄音錄像等制度,為促進司法公開提供制度保障。確立100個“司法公開示范法院”,總結推廣各地法院推行“陽光司法”的經驗做法,推進司法公開規范化。在全國開展“司法公開宣傳月”活動,充分借助社會媒體,宣傳人民法院工作,增強司法工作透明度。
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拓寬參加審判活動的范圍,人民陪審員全年參與審判案件912177件,同比上升44.33%,有效發揮了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重要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是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審判管理辦公室,加強對審判流程和辦案質量效率的管理監督。
全面推行量刑規范化改革,制定量刑程序規則,確立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規范法官裁量權,促進量刑公平公正。
完善刑事證據制度,會同中央政法部門制定《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嚴格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證明標準,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為定案證據,確保刑事審判質量。
推進民事、行政訴訟制度改革,開展小額案件速裁和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做到難案精審、簡案快結。制定《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及時發布典型案例,加強對疑難復雜案件的審判指導。
加強再審工作,各級法院審結再審案件46214件,因原判確有錯誤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729件,占生效裁判的0.17%。
進一步加強基層基礎工作。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人大監督、政府支持,認真參與政法編制分配工作,積極推進法官招錄培養體制和司法考試改革,切實解決一些地方法院法官提前離崗離職問題,緩解基層案多人少矛盾。推進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初步建立起法院經費保障制度體系。
加強法院信息化建設,啟動人民法院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修訂法庭建設標準,進一步改善基層司法條件。制定人民法院援藏、援疆指導意見,全面加強人才、業務、物質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