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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的管理,保證放射衛生技術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和省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
第三條 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成員由放射防護、放射衛生檢測、放射診療與核事故醫學應急和放射衛生監督管理等放射衛生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四條 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科學態度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從事放射衛生相關專業10年以上;
(三)熟悉放射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與技術標準;
(四)健康狀況良好,能夠勝任工作。
省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的條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參照上述條件自行制定。
第五條 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的人選可由專家所在單位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推薦,也可由衛生部直接提名。衛生部進行遴選,征求被推薦人和被提名人本人及所在單位同意,對符合要求的,決定入選國家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并予以公布。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
省級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入選程序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加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評價的衛生審查活動;
(二)參加放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
(三)為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衛生監督提供技術支持;
(四)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與規范開展工作,獨立、客觀地提出意見;
(二)認真履行職責,廉潔自律;
(三)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四)不得參與有礙公正性的活動;
(五)不得以專家庫專家的名義進行商業活動;
(六)主動申請回避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放射衛生技術評審活動。
第八條 專家庫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可取消其放射衛生技術評審專家庫專家資格,并視情節通報專家所在單位: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
(二)無故不參加相關工作2次以上的;
(三)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九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