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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運行機制,保障可持續發展
要積極探索并不斷完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新農合服務的退出機制。政府相關部門或商業保險機構要終止或解除經辦服務協議的,應當提前一年告知對方,商業保險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并認真做好委托經辦服務檔案等所有新農合相關信息數據的交接和新農合基金的結算、劃轉等善后工作。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退出新農合經辦服務的監督管理,保障順利交接。在經辦服務過程中,要積極探索建立商業保險機構強化醫療費用審核責任的機制,完善委托經辦費用支付機制和服務質量考核辦法,激勵商業保險機構健全服務網絡、提高服務能力、改善服務質量。鼓勵商業保險機構積極開展農村居民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業務。
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的地區,要繼續堅持完善新農合公示、信息公開等制度,健全投訴受理渠道,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政府有關部門要鼓勵、引導參合人員參與管理,并積極為參合人員民主參與新農合管理創造便利條件,使參合人員的民主監督與行政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形成合力。
各級衛生、保險監管、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的重要意義和積極作用,因地制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穩妥推進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工作,確保新農合各項政策的落實和參合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地醫改辦公室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推進此項工作,做好必要的協調溝通,并及時監測分析進展情況和效果。
衛生部 保監會
財政部 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