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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溝通是“短板”
醫患雙方對醫學的理解是不同的,醫生應努力降低患者不切實際的期望值
醫療環境惡化,醫患糾紛頻發,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醫患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于醫療知識的專業性,醫生占據主導地位,患者處于被動地位,患者獲取醫療知識主要依靠與醫生的交流溝通。
北京安貞醫院副院長周生來說,目前,醫患溝通是醫學教育的“短板”。醫生本來有“三件寶”:語言、藥物、手術刀。但是,很多醫生只會用后兩件,不會用第一件。很多人當了一輩子醫生,卻不會和患者說話。
北京大學腫瘤醫院院長季加孚認為,醫患雙方對醫學的理解是不同的,醫生應努力降低患者不切實際的期望值。例如,有一位直腸癌晚期患者需要手術,他提出的要求是保住肛門。但是,醫生告訴他,對于直腸癌患者來說,第一是保命,第二是保排尿功能,第三是保性功能,第四才是保肛門。這么一說,患者就理解了。
王仲說,人體是有差異性的,同樣的治療、同樣的藥物,效果都不盡相同,并發癥、醫療意外隨時可能發生。因此,面對醫療中的諸多不確定性,醫生應主動和患者溝通。
北京大學腫瘤醫院主任醫師顧晉認為,我國大醫院的醫生超負荷工作現象十分普遍,這使得醫生沒有更多的時間與病人溝通。現代醫學要求醫生應該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而我國在醫學教育方面,尚沒有把溝通能力作為醫生晉升考核的內容。因此,提高醫生的溝通能力,是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用制度保護醫患雙方
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調解機制,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可以有效改善醫生的執業環境
中國醫院協會自律維權部副主任鄭雪倩認為,醫患暴力事件不是單純的醫患矛盾,僅靠醫患雙方努力無法解決,還需要社會各方形成合力。要從根本上杜絕暴力事件的發生,關鍵在于完善法律法規,建立良好的醫患糾紛處理制度。
據一些醫院院長反映,對于打砸醫院的“醫鬧”事件,公安部門往往認為只是醫患糾紛,所以采取消極應對的態度。只有當發生人身傷害時,才動用警力。這種做法客觀上助長了“醫鬧”行為。目前,很多公安人員錯誤地認為,醫療機構不屬于公共場所,處罰鬧事者缺乏法律依據。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屬于違法。
鄭雪倩認為,臺灣地區也曾出現過類似的“醫鬧”現象,為此臺灣專門出臺法律,將干擾醫療秩序的行為界定為犯罪。因此,內地也應就醫院暴力事件作出更加明確的法律規定,公安部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維護醫院的正常秩序。
據悉,一些地方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有力地維護了醫院和醫生的合法權益。例如,《上海市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p>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處理的主要渠道有訴訟、行政調解、醫療事故鑒定等。但是,由于耗時長、成本高、難度大,患方大多數選擇“私了”。而“私了”的“潛規則”是“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結果,醫院越想“花錢買平安”,“醫鬧”越猖獗,醫院越不平安。
根據衛生部要求,今后我國將普遍推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受司法部門業務指導,獨立于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在醫患雙方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獨立調解,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北大人民醫院院長王杉說:“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調解機制,讓醫院從醫療糾紛中解脫出來,可以有效改善醫生的執業環境?!睋?,《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索賠金額未超過1萬元的,可以由醫療機構與患者或者患者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1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向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一舉措贏得了醫患雙方的認可,70%以上的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得到妥善處理,“醫鬧”現象得到了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