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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不存在內外有別,甚至比國外標準松的問題
按照WTO/SPS協定規定,各國為保護公眾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學依據,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標準。由于食品消費及膳食結構不同,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各異,各國的食品標準存在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也具有其科學依據。根據市場競爭或為了有助于樹立企業形象需要,食品生產企業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和管理制度,國家鼓勵企業這方面的行動。不同國家之間、國家標準與企業標準之間存在差異,都是客觀情況,并將長期存在。
我國標準與國際標準基本一致。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糧農組織1962年成立了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協調建立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加入WTO后,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工作逐步與國際接軌。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為例,我國標準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項目和指標值的符合率超過70%。需要說明的是,對不同國家標準的比較,應當全面、客觀,不應僅以個別標準或個別指標進行比較。例如在國外允許使用的萊克多巴胺、過氧化苯甲酰等物質,在我國屬于禁止使用品種。總體上講,我國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國際食品法典標準。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食品安全建設取得了較大進展,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標準間還存在交叉、重復、缺失、標齡長等問題。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加快食品安全標準清理完善工作,力爭盡快完成標準清理,形成統一、協調、完善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四、食品安全標準工作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技術法規,必須嚴格遵循公開透明原則。為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的公開透明,衛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工作程序, 在標準立項、制定、征求意見、對外通報和審查等程序上,嚴格執行公開、透明要求。為避免企業利益對標準的影響,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標準起草單位主要是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和行業協會;二是標準草案嚴格公開征求意見程序,包括企業、消費者在內的社會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見;三是嚴格遴選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委員,特別規定委員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職務。嚴格遴選委員候選人,并將擬任委員上網公示,聽取各方面意見,請各方監督。通過以上公開、透明制度的實施,既保障了食品安全標準的科學合理、安全可靠,又確保了包括企業在內的社會各方參與食品安全標準的暢通渠道和積極性,促進了食品安全標準工作的開展。衛生部鼓勵社會各界對標準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以實現標準制定工作的公開、透明,提高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
五、非食用物質不是食品添加劑
非食用物質不是食品添加劑。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是嚴重威脅人民群眾飲食安全的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阻礙我國食品行業健康發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長期以來,一些單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劑和非食用物質的界限,將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如孔雀石綠、蘇丹紅等)都稱為添加劑,誤將添加非食用物質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歸結為濫用食品添加劑。
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整頓工作開展以來,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了違法添加“黑名單”制度,共公布了五批共47種“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這47中物質都不是食品添加劑。具體名單可在衛生部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