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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不如意——
一些醫療官司的判賠存在一個怪現象:屬于醫療事故的賠得少,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反而賠得多
【案例】
懷有雙胞胎的王女士住院生產時,老大生了出來,老二卻胎死腹中。一家人將醫院訴至法院。經調查,老二死亡是因接生醫生操作不當。孩子在子宮內應該是縱向體位,當老大生下來后,醫生沒有及時把老二的位置固定好,致使原本豎著的老二一下子橫在子宮里,結果怎么也生不出來。由于在母體內滯留過久,導致窒息而死。
盡管江蘇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表明,醫院承擔主要責任,但患方只從法院拿到了6萬元的判賠金,除去2萬元的律師費,所剩無幾。
無奈之下,原告律師拿著醫療事故鑒定去衛生部門和公安部門“討說法”,最后在這種“非正常”手段逼迫下,醫院才和家屬坐下來談,又賠了16萬元。
現實生活中,一些醫療官司的判賠存在一個怪現象:屬于醫療事故的賠得少,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反而賠得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指出,這是法律適用上“差別對待”政策導致的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確定醫療機構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時,“差別”適用有關法律:鑒定為醫療事故的,直接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判賠;如果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沒有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而直接以醫療侵權或者醫療過錯起訴的案件,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然而,二者的賠償標準差距很大。2001年4月4日出臺的《條例》對于醫療過失造成的醫療事故損害,規定的賠償標準較低,以對具有一定福利性質的醫療機構進行保護。2003年12月26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解釋》,賠償標準遠高于前者。于是,司法實踐中出現醫療事故賠償較低,較輕損害的其他醫療糾紛反倒賠償較高的不公現象。
楊立新介紹,為保護受害患者及近親屬的合法權益,近年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了“適當調整”的政策,即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如果適用《條例》規定的標準不能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的,則適當調整,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標準。2008年1月,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根據“適當調整”的政策,對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判決,使受害患者多得到20余萬元的賠償金。
此外,我國現行法律中,精神損害賠償標準還較低,北京市的標準是按照人身損害傷殘等級,每級賠償5000—8000元,封頂是10萬元。而國外許多國家的精神損害賠償都比人身損害賠償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