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責任】
專 家
無錯車主 不必為司機過錯埋單
目前的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常見有汽車駕駛員與車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比如轉讓、出借、出租汽車后發生了交通事故,往往因為
牽涉的當事人眾多,索賠因各方責任不清而陷入拉鋸戰中,許多法院的判例最終也會追究車輛所有人和肇事者一起承擔連帶或補償責任。
李建偉教授認為,《侵權責任法》對此種情況作了明確規定,在機動車出借、租賃,以及買賣機動車但未辦理完畢所有權轉移手續等情形下,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交通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如果所有人沒有過錯時,賠償責任則由使用人承擔。
但同時也規定,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強化了保險公司的責任。
影 響
無錯車主責任減輕了
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廖勇律師稱,《侵權責任法》中這條新規定實質是法律本意的回歸,根據民法理論,一般的侵權責任中,沒有過錯的人就不應該承擔責任。
但是以往絕大多數這類案例,車主即使沒有過錯,也會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廖勇認為這是從保護受害者的角度而讓車主現行墊付的一種法律變通。
現在因為車輛的強制保險制度已經比較完善,受害人可以先從保險賠償中得到救助,所以就把車主從“無過錯”責任中解放出來了。
15日,司機黃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有了這個規定,自己以后會更放心地將車交給別人使用了,他覺得這樣可以增加汽車的利用率。比如單位的閑置車輛可以交給員工使用,私人不想用車了也可以租給別人,至少不用擔心被追究連帶責任了。
【雇主責任】
專 家
雇員工作中侵權 責任由雇主承擔
李建偉教授認為,從國際發展趨勢來看,有一個重要的規則叫“歸責于上”,就是把雇員的侵權責任歸到雇主那里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一律將用人的一方稱為“用人單位”,將另一方稱為“工作人員”,將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的侵權責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樣,就將原來職務侵權與雇員侵權分立的立法模式統一化了。
影 響
員工責任輕了 單位風險更大
廖勇律師稱,這個規定是對雇員的一種保護,特別是對一般的打工者來說,本來工資收入就不高,如果在工作中犯了錯還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的話,就可能將其逼入困境。
針對這個問題,廖勇律師說,雇主可以通過教育和管理來化解這樣的事故,也可以直接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來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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