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衛生部辦公廳發布了《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辦法規定,城鎮醫保患者在使用全額自費藥品時,醫院應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
辦法指出,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醫療服務中的4類衛生信息應當主動向患者或患者家屬公開:特殊診療服務流程、主要檢查項目的預約與報告;患者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可復印或者復制的患者病歷的主要內容和復制服務的流程、地點;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程序。
辦法強調,醫療服務中的一些衛生信息(見新聞附件)應事先告知,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按規定需要簽署知情同意書的,應當及時、規范簽署相應的知情同意書。
新聞附件·部分事先告知的衛生信息
患者的病情、擬采取的醫療措施、可能存在的醫療風險;
患者接受的重癥監護(ICU)、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高值(千元以上)費用項目等特殊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
患者接受的非常規臨床檢驗項目和超聲、造影、CT、MRI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城鎮醫保患者使用自付比例30%(含30%)以上的乙類藥品、自付比例50%(含50%)以上的診療項目和自付比例40%(含40%)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以及全額自費藥品、診療項目、特殊醫用材料。
新聞延伸:衛生部就醫院應公開醫療價格等征求意見
據新華社電 衛生部24日印發的《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指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衛生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七類信息。
這七類信息分別是:開展醫療衛生服務的項目、內容、價格及實施情況;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情況;公共衛生、疾病預防控制、科學就醫等方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的知識、技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醫療衛生服務中提供的便民服務措施;精神文明建設和行業作風建設情況。
意見稿明確,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衛生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主動向社會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意見稿要求,醫療衛生機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及時發布準確的衛生信息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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