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規范集中采購藥品目錄和采購方式
各省(區、市)要制定藥品集中采購目錄。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藥品,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規定執行。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等少數品種以及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等可不納入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納入藥品集中采購目錄。除上述藥品外,醫療機構使用的其他藥品原則上必須全部納入集中采購目錄。
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藥品,實行公開招標、網上競價、集中議價和直接掛網(包括直接執行政府定價)采購。對經過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的藥品,可采取直接掛網采購的辦法,具體品種由省級集中采購管理部門確定。
三、建立科學的藥品采購評價辦法
集中采購藥品要建立科學的評價辦法,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合理劃分藥品類別,加大質量分權重,并考慮臨床療效、質量標準、科技水平等因素,對藥品的質量、價格、服務和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匯總提出本地區有關醫療機構集中采購藥品的品種、規格和數量,保證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藥,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用藥需求。進一步做好專家庫建設和專業分類管理工作。
四、減少藥品流通環節
藥品集中采購由批發企業投標改為藥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由生產企業或委托具有現代物流能力的藥品經營企業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原則上只允許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業無法向醫療機構直接配送時,經省級藥品集中采購管理部門批準,可委托其他企業配送。
五、認真履行藥品購銷合同
醫療機構要與中標(入圍)藥品生產企業或其委托的批發企業簽訂藥品購銷合同,明確品種、規格、數量、價格、回款時間、履約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采購數量要以醫療機構上年度的實際藥品使用數量為基礎,適當增減調整后確定。
藥品企業和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法》等規定,履行藥品購銷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醫療機構必須按照藥品購銷合同確定的品種、數量、價格和供貨渠道采購使用藥品,不得擅自采購非中標(入圍)藥品;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回款,回款時間從貨到之日起最長不超過60天。藥品企業未按合同生產供應藥品或醫療機構未按合同規定采購藥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應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具體比例由省級藥品集中采購機構確定)。情節嚴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責任。積極探索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等多種方式規范醫療機構貨款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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