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河北省警方已逮捕多名三鹿奶粉事故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此前的阜陽劣質奶粉事件中,涉案的被告人被法院判決的罪名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那么,同樣是奶粉類案件,為什么一個是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另一個卻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定性?兩個事件和兩罪有什么區別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是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區別:(1)生產、銷售食品的性質不同:前者生產、銷售的是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后者生產、銷售的是沒有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2)對結果的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發生任何實害結果,也不要求有發生結果的具體危險;后者要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3)兩罪的刑事責任不同:在刑事責任上,因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性有可能更大,所以其刑事責任也要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前者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后者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
在阜陽劣質奶粉案件中,生產者和銷售者都明知國家對奶粉中的蛋白質等營養物質含量標準有明確規定,卻違反了這一規定,生產者是明知這些標準,而在生產環節進行以次充好、冒充達標,銷售者是明知偽劣產品而予以銷售,他們不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制售偽劣奶粉,因而被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定罪。
而三鹿奶粉事故中,犯罪嫌疑人在牛奶中摻人了三聚氰胺,三聚氰胺是一種用途廣泛的基本有機化工中間產品,目前三聚氰胺被認為有輕微毒性,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有毒”范圍容易確定,“有害”的范圍則更為廣泛,但“有毒、有害”的共同點是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三聚氰胺可導致人體泌尿系統產生結石,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犯罪嫌疑人在牛奶中摻人三聚氰胺的行為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雖然有毒、有害食品也都屬于不衛生食品,但由于刑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作出了特別的規定,故對這種行為不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定罪,而應獨立定罪,這也是三鹿奶粉事故中,犯罪嫌疑人被確認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非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的主要原因。(石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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