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口岸監測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建立健全口岸艾滋病監測網絡。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口岸艾滋病流行趨勢,設立口岸艾滋病監測點,并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艾滋病監測工作規范,開展艾滋病的監測工作,根據疫情變化情況和流行趨勢,加強入出境重點人群的艾滋病監測。
第十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口岸艾滋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確定艾滋病篩查實驗室和確證實驗室。艾滋病篩查和確證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菌(毒)種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承擔艾滋病檢測工作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規范并經驗收合格,方可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及相關檢測工作。
第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詢和檢測的人員提供咨詢和篩查檢測,發現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的,應當及時將樣本送艾滋病確證實驗室進行確證。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標準操作規程、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消毒管理制度,防止艾滋病醫源性感染的發生。
第四章 疫情報告及控制
第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出入境口岸衛生檢疫信息報告的相關規定報告疫情。
疫情信息應當在6小時內通過衛生檢疫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報告。
第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口岸艾滋病疫情信息。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檢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詢服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應當配合檢驗檢疫機構的調查工作并接受相應的醫學指導。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為掌握或者控制艾滋病疫情進行相關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信息,不得隱瞞或者編造虛假信息。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有證據證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進行封存、檢驗或者消毒。經檢驗,屬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應當進行衛生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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