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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條次級債招募說明書、專題財務報告及重大事項告知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其制作、發布等,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募集人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制作次級債招募說明書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保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一切對募集對象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募集人和有關當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誤導投資者購買次級債。
第三十五條募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者:“投資者購買本期次級定期債務,應當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及有關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獨立的投資判斷。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本期次級定期債務募集的批準,并不表明其對本期債務的投資價值作出了任何評價,也不表明對本期債務的投資風險作出了任何判斷”。
第三十六條募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的募集條款中明確約定:
(一)募集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
(二)募集人在無法按時支付利息或者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募集人實施破產清償;
(三)募集人依法進入破產償債程序后,次級債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所有非次級債務之后。
第三十七條招募說明書中的募集條款應當具體明確,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本辦法關于次級債募集、贖回、延期和本息償付的規定,詳細約定次級債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條款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強制性規定。
招募說明書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次級債募集的規模、期限(起止時間)、利率;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對象;
(三)募集資金的用途;
(四)本息償付的法定條件、時間、程序、方式;
(五)次級債的轉讓和贖回;
(六)募集人和次級債債權人的違約責任;
(七)中介機構及其責任。
募集人對本次次級債募集進行了信用評級的,招募說明書中還應當包括信用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