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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什么《指導意見》規定的資本充足率過渡期安排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不同?
答: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要求2013年初開始執行新的資本監管標準,2018年底達標;而國內新監管標準自2012年初開始實施,2016年底達標,實施時間提前1年,最后達標時間提前2年。
設定不同于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過渡期安排主要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給予較長的過渡期,主要是由于絕大多數歐美銀行面臨較大資本缺口,需較長時間調整經營行為,同時歐美經濟增長前景尚不明朗,盡快實施嚴格的資本監管標準可能拖累經濟復蘇的進程。二是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較高,2010年底銀行業平均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分別達到12.2%和10.1%,絕大多數銀行已經達到新監管標準,具備較快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條件;同時實施嚴格的資本約束有助于抑制商業銀行長期存在的信貸高速擴張潛在的信用風險,這與“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升發展質量的總體要求也是一致的。三是雖然2018年底是全球銀行業的最后達標時限,但市場壓力將推動國際化大銀行盡快達標,盡快實施新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有助于提升國內大型銀行的評級和市場信譽,為國內大型銀行實施國際化戰略創造有利的監管環境。
5.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杠桿率監控標準為3%,《指導意見》中的杠桿率標準確定為4%,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銀行體系過度杠桿化是本輪金融危機負面效應顯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之所以將杠桿率監管標準確定為3%,并給予較長的過渡期,主要是遷就歐美大型銀行杠桿率普遍偏低的事實,是妥協的結果,按此標準難以對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累積形成有效約束。從我國銀行體系的實踐來看,大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已經達到了4%,只有少數資產高速擴張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未達標,并且差距也較小。為推動商業銀行轉變高速擴張的發展模式,強化自我約束,提升發展質量,將杠桿率監管標準設定為4%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若將杠桿率監管標準定得過低,對銀行高速擴張的行為不能形成有效約束。
6.我國為什么要引入國際流動性監管新標準?請簡要介紹未來我國商業銀行流動性監管的框架?
答:銀監會自成立以來,一直高度關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工作,經過不斷摸索和改進,形成了一套簡單、實用的流動性監管指標。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國內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日趨多元化,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面臨著一系列新挑戰,現行流動性監管指標已難以充分揭示流動性風險。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出的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兩個新標準,具有前瞻、精細、引入壓力環境以及國際間協調一致等特點。引入新的流動性監管標準,將推動我國商業銀行增加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水平、減少融資期限錯配、增加長期穩定資金來源;同時促進我國商業銀行重視流動性風險管理,提升流動性風險控制和管理的精細化水平,降低流動性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和負面沖擊。定量影響測算結果表明,除少數銀行因特殊融資結構不能達到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例監管標準外,絕大多數國內銀行已經或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達到滿足流動性監管要求。
總體而言,由于國內銀行仍堅持傳統的業務模式,存款和貸款占總負債和總資產的比例較高,因此,在引入新的流動性監管標準的同時,仍保留并優化存貸比、流動性比例、流動性缺口率、融資集中度等流動性監管指標,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幣種和多時間跨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控和監測指標體系。銀監會將以實施新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為契機,引導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構建有效的流動性風險治理架構和管理流程,及時識別和審慎評估產品層面和機構層面流動性風險,強化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數據和信息系統基礎,并改進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方法,提升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7.《指導意見》提出,將建立貸款撥備率(監管標準為2.5%)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為150%)相結合的貸款損失撥備監管標準,請問對此是如何考慮的?
答:貸款損失準備金是銀行應對貸款損失的第一道防線。本輪金融危機充分暴露出現行的基于“已發生損失模型”的資產減值會計規則的重大缺陷。危機以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FASB)已就資產減值會計規則的改革達成共識,將按照“預期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巴塞爾委員會也正在研究制定貸款損失準備的監管指引。根據國內銀行信貸業務實踐,建立具有前瞻性的貸款損失撥備監管制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一是國內銀行信貸規模長期保持高速擴張,客觀上部分掩蓋了資產質量問題,使得基于不良貸款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難以充分覆蓋潛在的信貸風險;二是引入與貸款規模掛鉤但與貸款質量無關的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增強了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前瞻性,有助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貸擴張時期積累充足的經濟資源,用于經濟下行期吸收損失,平滑由于低估或高估貸款損失導致整個信貸周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收益波動,這也是實施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的應有之意和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總結我國實施撥備覆蓋率監管的經驗基礎上,《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通過貸款撥備率、撥備覆蓋率二者結合并實行動態調整,確保損失撥備計提的及時性和充足性。
參考國際同業平均水平和根據國內銀行定量影響測算的結果,《指導意見》將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要求分別確定為2.5%和150%。定量影響測算結果表明,目前國內商業銀行平均貸款撥備率接近2.5%,撥備覆蓋率高達230%,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已經達標的商業銀行占全部銀行的比例超過50%和85%。鑒于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短期內同時達到兩個監管標準有一定的困難,為避免造成由此導致的負面效應,《指導意見》給予了較長的過渡期,允許這類金融機構最遲在2018年底前達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