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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答問

2011年05月04日14:40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指導意見 監管指標 新資本協議 銀監會 撥備覆蓋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 期限錯配 收益波動 杠桿化 信貸周期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定了我國銀行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的總體原則、主要目標、過渡期安排和工作要求。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指導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介紹《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

答:這場始于美國次貸危機的全球金融危機暴露西方發達經濟體金融體系以及金融監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危機以來,國際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按照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確定的方向,全面推進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我國銀行業監管部門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的正式成員,全面參與了危機以來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積極維護我國銀行業核心利益。2010年11月份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首爾峰會批準了巴塞爾委員會提交的商業銀行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改革方案,并原則同意金融穩定理事會有關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道德風險的政策框架。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的最終文本,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取得了重大突破,監管有效性不斷提升,整體抗風險能力明顯增強。但是,我國銀行業體制、機制建設依然處于發展初期,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基礎并不穩固,經營效率和資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提升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成果,完善我國銀行業監管制度,不僅是我國作為二十國集團、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成員應盡的國際義務,而且是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變發展方式、提升銀行體系應對內外部沖擊能力,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必要舉措,也是推動銀行業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支持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客觀要求。為此,2010年下半年以來,銀監會根據國內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實際,著手統籌規劃新監管標準實施工作,在充分吸收國內主要商業銀行和學術界意見的基礎上,構建面向未來、符合國情、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提出了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制度、健全銀行業風險處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

2.巴塞爾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將實施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嗎?巴塞爾委員會如何確保所有成員在實施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時能夠保持一致?

答:在2010年11月召開的二十國集團領導人首爾峰會上批準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已承諾在規定的過渡期中開始實施新的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標準,目前各經濟體都在修訂配套的監管法律和監管規章,其中部分經濟體將根據本轄區銀行體系的實際提出較高的資本和流動性監管標準,并提前實施新監管標準。

為保證新監管標準在全球范圍內的一致實施,保證競爭的公平性,巴塞爾委員會組建了專門的工作組負責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解釋工作;巴塞爾委員會的標準實施工作組(SIG)將在成員范圍內對各國實施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政策和進展開展專題評估;巴塞爾委員會的資本監測工作組(CMG)將在過渡期內對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流動性監管標準進行持續的測算,并評估其影響。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也表示,將把各成員經濟體實施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進展列為其平行審議(peer review)的重中之重。

3.《指導意見》是否提高了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所確立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是否有差異?

答: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指導意見》統籌考慮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的要求,設定了三個層次的資產充足率監管標準:一是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額資本要求,包括:要求商業銀行基于跨周期的風險參數計量資本;計提2.5%的留存超額資本要求;計提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三是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與國內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大型銀行11.5%、中小銀行10%)基本一致。

國內新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與結構安排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總體上一致,差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內核心一級(普通股)資本充足率最低標準為5%,比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的規定高0.5個百分點。主要原因是,我國長期重視資本質量監管,目前國內各類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都顯著高于第三版巴塞爾協議規定的4.5%最低標準,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設定為5%不會對國內銀行產生負面影響。二是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而巴塞爾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尚未就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達成最終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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