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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關于
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0】44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提出參與國際金融準則新一輪修訂,完善我國金融業穩健標準。2010年12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第三版巴塞爾協議》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動性監管量化標準,將對商業銀行經營模式、銀行體系穩健性乃至宏觀經濟運行產生深遠影響。為推動中國銀行業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國內銀行的國際競爭力,特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指導原則
(一)總體目標
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根據國內銀行業改革發展和監管實際,構建面向未來、符合國情、與國際標準接軌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推動銀行業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發展方式,提高發展質量,增強銀行業穩健性和競爭力,支持國民經濟穩健平衡可持續增長。
(二)指導原則
1.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完善銀行業審慎監管標準。基于我國銀行業改革發展實際,堅持行之有效的監管實踐,借鑒《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提升我國銀行業穩健標準,構建一整套維護銀行體系長期穩健運行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
2.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我國經濟周期及金融市場發展變化趨勢,科學設計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并合理確定監管要求,體現逆周期宏觀審慎監管要求,充分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面臨的單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
3.監管標準統一性和監管實踐靈活性相結合。為保證銀行業競爭的公平性,統一設定適用于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標準,同時適當提高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標準,并根據不同機構情況設置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確保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新監管標準平穩過渡。
4.支持經濟持續增長和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統籌兼顧。銀行體系是我國融資體系的主渠道,過渡期內監管部門將密切監控新監管標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微觀影響和對實體經濟運行的宏觀效應,全面評估成本與收益,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協調,避免新監管標準實施對信貸供給及經濟發展可能造成的負面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