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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貨幣經紀公司開展期權經紀服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2008]55號)的規定,依法取得期權經紀服務資格并合規開展業務。
九、銀行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向外匯局報送期權業務相關統計報表。
(一)銀行應將客戶對期權的行權視為遠期結售匯履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的規定,納入《銀行結售匯統計月(旬)報表》的遠期結售匯履約統計。
(二)《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的報表內容執行本通知附件1的要求。
(三)銀行應于每月前10個工作日,向外匯局報告上月本行的期權業務狀況(附件2、3和4)。
十、外匯局對銀行對客戶和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實施監督和管理。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期權業務,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外匯管理法規進行處罰。
十一、本通知中有關用語說明如下:
(一)“普通歐式期權”:指買入期權的一方只能在期權到期日當天才能執行的標準期權。
(二)“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看漲期權指期權買方有權在到期日以執行價格從期權賣方買入約定數量的外匯;看跌期權指期權買方有權在到期日以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賣出約定數量的外匯。
(三)“全額交割”和“差額交割”:全額交割指期權合約到期行權時,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執行價格對合約本金全額實際交付;差額交割指期權合約到期行權時,交易雙方按照約定的執行價格與到期日人民幣對相應貨幣匯率中間價的差額對合約本金軋差交割。
十二、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實施。
十三、本通知由外匯局負責解釋。
外匯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外匯局國際收支司聯系。聯系電話:010-68402304、6840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