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業務準入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應當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中國銀監會有關規定,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問責機制健全有效;
(二)信譽良好,具有完善、有效的內控機制和案件防控體系,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重大惡性案件;
(三)具備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從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中應當具備有信用卡業務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至少1名,具備開展信用卡業務必需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并全面實施分級授權管理;
(四)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相關設施和必備的信息技術資源;
(五)已在境內建立符合法律法規和業務管理要求的業務系統,具有保障相關業務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的技術能力;
(六)開辦外幣信用卡業務的,應當具有經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結匯、售匯業務資格和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外匯業務資格(或外匯業務范圍);
(七)符合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發卡業務除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且不低于人民幣5 億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
(二)具備辦理零售業務的良好基礎,最近3年個人存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個人存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良好,銀行卡業務運行情況良好,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的連接和使用情況良好;
(三)具備辦理信用卡業務的專業系統,在境內建有發卡業務主機、信用卡業務申請管理系統、信用評估管理系統、信用卡賬戶管理系統、信用卡交易授權系統、信用卡交易監測和偽冒交易預警系統、信用卡客戶服務中心系統、催收業務管理系統等專業化運營基礎設施,相關設施通過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能夠保障客戶資料和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總體業務競爭能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持續開展業務成本計量、業務規模監測和基本盈虧平衡測算等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收單業務除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且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
(二)具備開辦收單業務的良好業務基礎。最近3年企業貸款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穩定,企業貸款業務客戶規模和客戶結構較為穩定,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連接和使用情況良好;
(三)具備辦理收單業務的專業系統支持,在境內建有收單業務主機、特約商戶申請管理系統、特約商戶信用評估管理系統、商戶結算賬戶管理系統、賬務管理系統、收單交易監測和偽冒交易預警系統、交易授權系統等專業化運營基礎設施,相關設施通過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能夠保障客戶資料和業務數據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符合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總體戰略和發展規劃,有利于提高業務競爭能力,能夠根據業務發展實際情況持續開展業務成本計量、業務規模監測和基本盈虧平衡測算等工作。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開辦發卡和收單業務應當按規定程序報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批。
全國性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由其總行(公司)向中國銀監會申請審批。
按照有關規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區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由其總行(公司)向注冊地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由注冊地監管機構上報中國銀監會審批。
外資法人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應當向注冊地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后,由注冊地監管機構上報中國銀監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發卡或收單業務之前,應當根據需要就擬申請的業務與中國銀監會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溝通,說明擬申請的信用卡業務運營模式、各環節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流程設計、業務系統和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并根據溝通情況,對有關業務環節進行調整和完善。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可以在一個申請報告中同時申請不同種類的信用卡業務,但在申請中應當注明所申請的信用卡業務種類。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開辦信用卡業務,應當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信用卡業務的申請書;
(二)信用卡業務可行性報告;
(三)信用卡業務發展規劃和業務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內容應當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稱、種類、功能、用途、發行對象、申領條件、申領手續、使用范圍(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賬戶適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水平、商業銀行、持卡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五)信用卡卡樣設計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種類;
(六)信用卡業務運營設施、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介紹;
(七)相關身份證件驗證系統和征信系統連接和使用情況介紹;
(八)信用卡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測試報告和安全評估報告;
(九)信用卡業務運行應急方案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十)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業務的管理部門、職責分工、主要負責人介紹;
(十二)申請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傳真、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十三)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性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