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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行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
第五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
第六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定義和分類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相關信息,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并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類介質。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具有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收單業務。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是指發卡銀行基于對客戶的評估結果,與符合條件的客戶簽約發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關銀行服務。
發卡業務包括營銷推廣、審批授信、卡片制作發放、交易授權、交易處理、交易監測、資金結算、賬務處理、爭議處理、增值服務和欠款催收等業務環節。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發卡銀行,是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開辦信用卡發卡業務,并承擔發卡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服務機構,是指與發卡銀行簽約協助其提供信用卡業務服務的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商戶等提供的受理信用卡,并完成相關資金結算的服務。
收單業務包括商戶資質審核、商戶培訓、受理終端安裝維護管理、獲取交易授權、處理交易信息、交易監測、資金墊付、資金結算、爭議處理和增值服務等業務環節。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收單銀行,是指依據合同為特約商戶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或為信用卡收單業務提供結算服務,并承擔收單業務風險管理相關責任的商業銀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收單業務服務機構,是指與收單銀行或收單業務的結算銀行簽約協助其提供信用卡收單業務服務的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發行的信用卡按照發行對象不同,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其中,單位卡按照用途分為商務差旅卡和商務采購卡。
商務差旅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差旅費用報銷還款關系,為其工作人員提供日常商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服務的信用卡。
商務采購卡,是指商業銀行與政府部門、法人機構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建立采購支出報銷還款關系,為其提供辦公用品、辦公事項等采購支出相關服務的信用卡。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教育機構脫產就讀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