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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簽訂的資產管理合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對資產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變更、補充,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變更或補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劃前將資產管理合同草案、投資說明書草案、銷售計劃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完畢,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開始銷售該資產管理計劃。
資產管理合同草案、投資說明書草案、銷售計劃等材料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作出修改,并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編制并向資產委托人報送委托財產的投資報告,對報告期內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等情況做出說明。該報告應當由資產托管人進行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保證資產委托人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委托財產的投資運作、托管等情況。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資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告知資產委托人。
第四十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分析所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的業績表現。在一個委托投資期間內,若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類似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有明顯差距,則應出具書面分析報告,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季度報告應當就公平交易制度執行情況和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與證券投資基金之間的業績比較、異常交易行為做專項說明,并由投資經理、督察長、總經理分別簽署。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年度報告和托管年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二條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保存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部會計資料,并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第四十三條證券、期貨交易所應當對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與委托財產投資組合之間發生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監控,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