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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6月23日電(記者劉詩平、白潔純)中國銀監會日前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以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能力,加強對國別風險的監督管理,確保我國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
《指引》共分五章四十條,對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國別風險管理的方法和技術、國別風險準備金和國別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等做出了詳細規定。
國別風險,指由于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國別風險存在于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代理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中。其中,轉移風險是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之一,即借款人或債務人由于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國別風險事件往往難以施加影響或控制,因此加強國別風險管理更為重要。
《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考慮建立更復雜的評級體系;
《指引》同時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并在考慮風險轉移和風險緩釋因素后,參照以下標準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低國別風險不低于0.5%,低國別風險不低于1%,等國別風險不低于15%,高國別風險不低于25%,國別風險不低于50%。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資產比重較小,國別風險和轉移風險在總體風險中所占權重不大。但隨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國際化進程的推進,國別風險勢必日益加大,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也凸顯了加強國別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業內人士指出,《指引》的頒布將有助于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意識和水平,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提供標準和依據。
《指引》適用于所有存在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在2011年6月1日前達到《指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