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9日在其網站刊登文章,對融資融券業務及其會計處理加以說明。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披露相關信息。
財政部指出,在融資業務中,證券公司將資金借給客戶,形成一項應收客戶的債權,這與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并無本質區別。因此,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披露相關信息。證券公司在將資金借給客戶,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在融券業務中,證券公司將自身持有的證券借給客戶,約定期限和利率,到期客戶需歸還相同數量的同種證券,并向證券公司支付利息費用,屬于金融資產轉移。因此,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結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判斷融出證券是否應予終止確認并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披露相關信息。證券公司在融券業務期間,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此外根據《試點辦法》的規定,如果未發生例外情形,證券公司無權處置擔保物,與擔保資金和擔保證券有關的風險和報酬也未轉移給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應當確認相關的資產和負債。但是,如果客戶到期無法償還所借資金或證券,證券公司有權處置擔保物(擔保物的處置以償還借出資金和證券及相關利息、傭金和手續費用為限),因此,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記者 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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