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審慎監管原則,對證券公司從事的介紹業務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介紹業務的相關信息,報送介紹業務的相關文件、資料及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取得介紹業務資格后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其介紹業務資格。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業務規則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可能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因其他業務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被暫停、限制業務或者撤銷業務資格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期貨公司終止與該證券公司的介紹業務關系。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進行處罰:
(一)未經許可擅自開展介紹業務;
(二)對客戶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進行虛假宣傳,誤導客戶;
(三)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結算或者交割;
(四)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五)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六)未按規定審查客戶的開戶資料和身份真實性;
(七)代客戶下達交易指令;
(八)利用客戶的交易編碼、資金賬號或者期貨結算賬戶進行期貨交易;
(九)未將介紹業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或者有效隔離;
(十)未將財務、人員、經營場所與期貨公司分開隔離;
(十一)拒絕、阻礙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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