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昨日就股指期貨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修訂稿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了解,此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強化了相關監管措施和要求。具體內容主要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證金到12%、持倉限額劇降為100手、取消熔斷制度等。
此次征求意見的范圍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規則》及《交易細則》、《結算細則》、《結算會員結算業務細則》、《會員管理辦法》、《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套期保值管理辦法》、《信息管理辦法》和《違規違約處理辦法》等8項實施細則的修訂稿和《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詳見今日本報A10-A12版及中金所網站)。
根據征求意見稿,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標的為滬深300指數,合約乘數為每點300元,報價最小變動價位為0.2點,合約月份為當月、下月及隨后兩個季月,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為上一個交易日結算價的±10%。
與中金所原有規則相比,新規則提高了入市門檻,將股指期貨最低交易保證金的收取標準由10%提高至12%;為保證單邊市下交易所調整保證金水平的針對性,修訂單邊市下對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限制性規定;收緊持倉限額。為防止價格操縱,將持倉限額標準由600手降為100手,同時強化大戶報告監管要求;在強制減倉制度方面,將股指期貨強制減倉的執行條件改為“期貨交易連續出現同方向單邊市”。
在漲跌停板制度環節,考慮到季月合約的波動性可能較近月合約大,在規則中增加“季月合約上市首日漲跌停板幅度為掛牌基準價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定的漲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無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繼續執行前一交易日的漲跌停板幅度”的規定。
新規則取消了熔斷制度。中金所考慮到該制度的復雜性、實施效果的不確定性和市場參與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實施該制度的條件還不夠成熟,本次修訂取消了原辦法中有關熔斷制度的規定。
新規則還簡化了套期保值申請和審批的程序,將套期保值的申請和審批單位由分合約審批改為按照品種審批,同時規定套期保值額度自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有效期內可以重復使用。通過修訂,投資者進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個合約之間進行動態分配,避免因合約到期摘牌而需要頻繁申請新的套期保值額度。另外,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為保護會員和客戶的商業秘密,新規則將“前20名會員的成交量、持倉量”改為“前20名結算會員的成交量、持倉量”。(于 揚 魏曙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