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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戰略》的指導思想是,分析國際國內反洗錢形勢和挑戰,總結實踐經驗,繼續完善現有反洗錢體系;從中國國情出發,以國內風險評估為基礎,注重中國實踐和創新,檢驗國際標準適用于中國的合理性;制定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的國家反洗錢發展戰略,明確反洗錢工作的總體目標、實施原則和實施步驟,努力探索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有效的反洗錢模式;在制定和實施我國反洗錢戰略中,堅持針對性、均衡性和有效性并重的原則,統籌兼顧,分階段、有步驟地實施,重點完善核心制度,穩步推進體系構建,發揮工作機制效率,全面提升反洗錢制度的有效性。
(二)總體目標
《戰略》的總體目標是,2012年前,構建符合國際標準和中國國情的反洗錢工作體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體系;建立覆蓋金融業和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可疑資金交易監測網,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以防為主、打防結合、密切協作、高效務實”的反洗錢機制,有效防范、打擊洗錢等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三)實施原則
《戰略》制定和實施的原則是,兼顧針對性、有效性和均衡性。
——針對性。針對性是指在風險評估基礎上,合理調配資源,明確目標,集中資源防范和打擊與特定嚴重犯罪有關的洗錢活動。
——有效性。有效性是指有效預防、打擊和懲治洗錢行為,設計指標體系,量化衡量反洗錢措施對反洗錢目標的實現效果。
——均衡性。均衡性是指適當考慮金融業和特定非金融行業的反洗錢成本和對客戶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在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活動與增加資源投入、保護合法權益之間保持平衡。
(四)實施步驟
各反洗錢職能部門將在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框架下協商討論,促進共識,加強洗錢類型研究,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共同制定和執行《戰略》,以預防洗錢行為,打擊洗錢犯罪。落實《戰略》應區分輕重緩急,著力完善核心制度,注重執行效果。定期評估反洗錢工作進展,確定下一步工作重點。在執行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將會同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制定具體的時間進度安排和任務分工。
三、具體目標和行動要點
總體目標進一步分解為八個具體目標,并為每個具體目標制定相應的行動要點。
(一)完善反洗錢刑事法律
進一步完善洗錢犯罪刑事立法,制定關于洗錢罪認定的司法解釋。具體包括以下行動要點:
1.分析總結洗錢案例,推動懲治洗錢犯罪有關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部門對反洗錢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洗錢犯罪刑事立法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問題,提出對策建議,為完善反洗錢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實踐參考。
2.制定洗錢犯罪司法解釋,加強洗錢案件起訴和審理。研究解決洗錢犯罪刑事案件具體法律適用問題。
(二)構建國家反恐怖融資網絡
建立健全預防和打擊恐怖融資活動的法律制度和監管制度。
1.完善反恐怖融資相關司法解釋,打擊為恐怖活動募集資金的行為。
2.建立涉恐資產凍結機制。進一步明確恐怖融資預防、打擊和司法協助等相關規定,建立報告、查封、凍結、扣押和沒收涉恐資產的制度、規定和程序。結合國內實際情況,根據中國已參加的《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其他反恐怖公約、聯合國安理會反恐怖決議的有關反恐怖融資條款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反恐怖融資制度和機制。
3.在國家反恐怖協調機制框架下,研究制定適應中國反恐怖工作現狀的反恐怖融資戰略規劃,確定今后一段時期國家反恐怖融資工作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行動要點。
4.加強涉恐資金監測,建立全國性預防恐怖融資網絡。
5.研究跟蹤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的活動特點,提升對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的監測分析水平,逐步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反恐怖融資監測指標和分析模型。
6.加強對金融機構、非營利性組織有關跨境恐怖融資的監督檢查,提高金融機構及全社會對反恐怖融資的認識,遏制和截斷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的融資渠道。
(三)提升反洗錢監管有效性
推行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方法,不斷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反洗錢監管的效能。
1.開展風險評估,推行風險為本的監管原則。在開展風險評估基礎上,推行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提升金融機構對洗錢風險的認識程度,指導金融機構確立和執行風險為本的反洗錢制度,切實提高反洗錢的有效性。
2.建立向金融機構以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發布涉嫌洗錢犯罪、恐怖組織和恐怖分子名單的制度,制定名單管理的程序和操作指引,提示風險。
3.加強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推動行業自律。依法建立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監管協調制度,建立監管信息交流機制。開展與私營部門對話和協商,指導相關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制定反洗錢指引,督促行業自律。
4.逐步減少可疑交易的客觀標準,強化金融機構的自主識別能力。指導金融機構在客觀指標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逐步實現以主觀分析為主,輔以客觀指標的可疑交易報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情報價值。
5.加強法人機構反洗錢管理,提高整體合規水平。對管理不善、分支機構受到當地反洗錢監管部門處罰較多的金融機構總部,加強指導和監督,必要時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6.研究大額現金管理政策,加強大額現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加強重點區域現金使用環境和使用主體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