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暫行辦法》一共13條,其中有一些很專業的表述。您能不能簡單明了地闡述一下,重點是解決哪些問題?
負責人:主要是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跨省轉移接續問題。目前,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已經實現或正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重點,是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轉移資金量、各地責任范圍和轉移接續程序,實現勞動者在跨省流動就業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第二是異地權益認同問題。《暫行辦法》通過規定全國統一的政策,解決了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和累加的問題。第三是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農民工在城鎮就業,流動性特點比其他群體更為突出。在他們返鄉或中斷就業時,以后是不是還回到城鎮就業、什么時間回來、到哪個城鎮就業,都不確定,加上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順暢,農民工很難對自己的未來有明確和穩定的預期,因此出現了大量退保的現象。《暫行辦法》通過明確城鄉一視同仁、權益累加計算的政策導向,給了農民工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這樣,農民工離開城鎮時就不用再退保,從而減少了養老保險權益的損失。第四是管理服務方便群眾問題。勞動者流動就業,涉及全國各個地區。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十分不便。《暫行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后,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還公布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信息。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大大便利了群眾。
記者:據我們了解,原來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暫行辦法》規定,除了轉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為什么要做這樣的調整?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現在單位繳費比例一般為工資基數的20%,為什么不全部轉移,而只轉一部分?這會不會對流動就業人員權益造成損失?
負責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原有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而如果單位繳費全部轉移,轉出地當期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負擔過重,也難以承受。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系,《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于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于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由于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主要是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長短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計算的,與地區之間的資金轉移量沒有直接關系;因此,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系,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不會產生不利影響。
記者:我注意到,《暫行辦法》規定跨地區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單位繳費,都以1998年1月1日作為一個臨界時點,前后不同。這是什么原因?
負責人:這是因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一個“地方先探索試點、爾后全國規范統一”的過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養老保險在探索“統賬結合”模式時,個人賬戶規模差異較大,高的達16%,低的為3%;單位費率也高低懸殊。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明確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為11%(2005年進一步統一調整為8%),同時對單位繳費比例提出了統一要求。因此,《暫行辦法》規定,對單位繳費從1998年1月1日起計算轉移;對個人賬戶資金,在這一時點后計算轉移全部儲存額,而在這一時點前,只計算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即不轉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這樣對各地轉移就業人員比較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