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不斷在發,基民不斷在買,但是“一言堂”的基金合同卻有很多似是而非的條款,稍不注意基民就容易落入“陷阱”。
基金合同中最重要的不過四個方面:投資范圍、投資目標、倉位和分紅。但是,這四個方面都有可能會出現與基民讀合同時完全意想不到的結果。
先說投資范圍,投資者看到華夏大盤基金,第一個印象肯定是該基金主要投資于大盤股,比如工商銀行 (資訊,論壇) 、中國石油。但是,從該基金今年的半年報中可以看出,華夏大盤基金的前十大重倉股,有5只總股本不足5億股。
投資目標就更容易出現誤聽誤信的情況了。基金名稱成了銷售的幌子,有投大盤股的,有投小盤股的,有投成長性公司的,還有投社會責任的……多了去了,但最后資金投向哪兒,基民根本無從知道,結果最終導致基民買入基金時,跟當初設想的完全相反。
倉位是基金合同中嚴格規定了的,但基金可以不遵守。因為按照基金法律規定,無論是高出規定倉位還是低于規定倉位,只要在1個月的時間中調整回規定倉位即可。面對這一問題,有的基金是明確寫了會在10日內調整回來,但也有的基金寫的是在“合理期限”調整回規定倉位。你說,真碰到基金不愿意遵守倉位了,基民管得了嗎?
分紅也是很多基民非常關心的一條,基金合同上寫得很好:“一年最多分紅不超過12次,每次分紅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本基金每年至少分配一次”……
暫且打住!說了每次分配收益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百分比的,往往沒有寫明白每年要不要分紅。比如南方基金前不久遇上的“分紅門”,人家說了:每年分配不超過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但就是不分紅,你有啥辦法?
比如華夏大盤基金,倒是確實說明白了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是每年只分個5%-10%的盈利,你能咋辦?反正,這主動權都不在基民手上,真聽信了基金天花亂墜的“忽悠”,最終只能基民自己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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