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危機應對合作
中國人民銀行積極呼應周邊國家和地區的需求,與韓國、香港、馬來西亞、白俄羅斯、印度尼西亞、阿根廷等六個經濟體貨幣當局簽署雙邊本幣互換協議,支持雙邊貿易和投資,共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4月8日,國務院批準在上海市和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四城市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有利于規避匯率風險,促進對外貿易穩定增長。
專欄 3 中國人民銀行積極參與國際危機應對合作
2007年以來,美國次貸危機逐步演化為全球性的金融危機。為應對此次百年一遇的全球經濟挑戰,國際社會積極采取行動,展開了多層次、多角度的危機應對合作。一是加大多邊國際金融組織的金融支持力度。包括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可用資金提高至7 500億美元;支持2500億美元的最新特別提款權(SDR)配額;支持多邊發展銀行至少1 000億美元的額外貸款;為貿易融資提供2 500億美元的支持;通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為最貧窮國家提供優惠融資等。二是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就國際監管形成一致的行動方案,并發布《加強金融系統》的宣言,明確提出創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進行合作,對宏觀經濟和金融危機風險發出預警,并采取必要行動解決這些危機;改進資產估值和準備金標準等全球會計準則;擴大監管措施的適用范圍等。三是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主要國際金融機構的授權、規模和治理等進行現代化改革,使之適應世界經濟的變化和全球化的新挑戰,同時擴大新興市場、發展中國家和窮國的話語權和代表權。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積極倡導國際社會大力開展貿易和投資等實體經濟合作,加強貿易融資合作,促進加快推進相關改革,重建國際金融秩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積極參與國際危機救助。中國人民銀行積極落實,通過多種方式對外提供資金支持和出資承諾,對促進地區經濟金融穩定和國際危機應對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一是開展貨幣當局間雙邊本幣互換,為周邊經濟體提供流動性支持。金融危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先后與韓國央行、香港金管局、馬來西亞央行、白俄羅斯央行、印度尼西亞央行和阿根廷央行簽署了總計6 500億元人民幣的六份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使其成為增強地區流動性互助能力的重要手段。中國人民銀行還將根據需要簽署更多的雙邊貨幣互換協議。二是積極推動清邁倡議多邊化,為本地區的經濟金融穩定提供資金支持。自2000年5月東盟和中、日、韓三國財長在泰國清邁簽署建立區域性貨幣互換網絡的協議(《清邁協議》,Chiang Mai Initiative)以來,與相關國家和地區簽署了六份總額為235億美元的貨幣互換協議,并積極推動清邁倡議多邊化項下的外匯儲備庫建設。2008年5月,中國與東盟、日本和韓國(東盟+3)宣布出資800億美元建立共同外匯儲備庫,2009年2月進一步將儲備庫規模擴大到1200億美元,5月初中、日、韓三國就儲備庫出資份額達成共識,其中中國將出資384億美元。此外,中國決定設立總規模為100億美元的“中國-東盟投資合作基金”,并將在今后3-5年內向東盟國家提供150億美元信貸,以維護地區經濟金融形勢穩定,促進地區金融合作和貿易發展。三是積極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多邊開發機構的危機應對活動。2008年以來,以我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認繳的份額資金間接參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向有關國家的貸款14.7億美元,同時積極就參與國際金融公司(IFC)的貿易融資計劃進行談判并決定提供首批15億美元的融資支持。目前已購買包括世界銀行在內的多邊開發機構的債券,在資金安全有保障且能獲得回報的基礎上,今后還將繼續積極參與多邊開發機構的危機救助活動。
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危機應對合作,有利于維護全球經濟和金融穩定,促進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提振信心,增強地區經濟應對危機的能力;有助于推動雙邊貿易及投資,促進地區經濟恢復增長;有利于促進多邊合作,增大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危機救援和改革國際金融體系中的話語權和代表性,充分發揮國際危機救援的積極作用。
五、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
繼續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支持對外貿易健康發展。一是調增金融機構短期外債額度。2009年度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比2008年調增12%,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將指標增量全部用于支持境內企業進出口貿易融資,幫助企業緩解資金困難。二是落實調高企業出口預收匯和進口延付匯比例的政策,允許企業先行收結匯或劃轉后再補辦聯網核查手續,幫助企業加快資金周轉。三是繼續推進外匯市場建設。批準武鋼財務公司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新批準2家貨幣經紀公司開辦外匯經紀業務,活躍外匯市場交易,提高外匯市場流動性。
六、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繼續按照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原則,進一步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發揮市場供求在人民幣匯率形成中的基礎性作用,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加強對金融機構外匯流動性的監測,引導金融機構合理平衡境內外投資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調整境內外資產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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