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或實際控制上市券商5%需審批
中國證監會昨日發布《關于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未經證監會審批持有或者實際控制上市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據介紹,隨著證券行業的發展,上市證券公司數量逐漸增多,目前已有9家上市證券公司。上市證券公司具有證券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雙重屬性,證券公司監管法規與上市、發行監管法規之間存在協調與銜接問題。在這一背景下,證監會研究制定了該《規定》。
在對上市證券公司的監管上,《規定》確立了“從嚴”、“從一般”原則。按照從嚴原則,上市證券公司既要符合機構監管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發行、上市監管法規的規定,相關規定和監管要求有差別的,從嚴執行。按照從一般原則,發行、上市監管法規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不因上市證券公司的行業特點而例外豁免。
具體到行政許可方面,除對單位或個人持有5%以上上市證券公司股權的情況做出明確外,對于上市證券公司一個行為涉及多項行政許可的,《規定》要求應當同時報送相關審核材料。
如上市證券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等融資行為,同時涉及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向監管部門申請出具監管意見書并報送相關申請審核材料。上市證券公司的融資行為和重大資產重組涉及5%以上股權變更的,還應當報送股權變更審核材料。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證監會已在多個部門之間建立起了相關的協調機制。
當上市證券公司一個行為涉及多項行政許可,需以機構部出具的監管意見書作為申請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必備材料。
針對上市證券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又補充明確了兩種情況。一是在上市公司監管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對上市證券公司監管規定要求,如對上市證券公司的年報披露要求,風險控制指標變化情況,擬開展新業務或創新業務以及被采取監管措施情況的披露要求。
二是在上市公司監管規定要求基礎上,對有關證券公司監管規定的適用要求進行了明確的銜接。如對證券公司發生財務狀況惡化、擬更換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和風險控制指標出現特定變化時,非上市證券公司要書面通知全體股東,上市證券公司可以通過發布公告來履行該要求等。
此外,《規定》還對上市證券公司法人治理做出了明確要求。對于《證券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之間存在的差異,《規定》明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以高標準,按孰嚴原則執行。記者 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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