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所代理的證券公司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協 議、合同。
(二)代客戶在相關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三)違反所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區域傭金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以降低傭金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搶客戶。
(四)在執業過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戶任何款項。
(五)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
(六)損害所代理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聲譽或者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管理能力、服務水平、發展狀況等因素選擇是否采用證券經紀人制度。選擇采用證券經紀人制度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和執業支持系統,以有效管理并支持證券經紀人執業。
第二十三條證券公司應通過培訓等多種方法和手段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提高證券經紀人的執業道德水準、業務素養和專業技能,增強證券經紀人的合規意識、服務意識和榮譽感、責任感。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的意見和建議的收集、處理與反饋機制,加強對證券經紀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證券經紀人的自身條件、特點和執業狀況等因素,對證券經紀人進行分類管理。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統一規范向客戶提供服務的內容、方式、途徑。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經紀人提供統一制作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宣傳推介材料和有關信息宣傳資料等,以支持證券經紀人執業。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做好信息查詢工作,確保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到證券經紀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回訪工作,在回訪過程中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了解和掌握。
第三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做好客戶對證券經紀人投訴的受理與處理工作,向客戶公布投訴電話等具體的投訴方式,對客戶的投訴和意見建議要認真處理,及時向客戶反饋處理結果,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應建立健全證券經紀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制訂應急預案。發生證券經紀人重大突發事件時,證券公司應及時處理并向監管部門和協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協會對證券公司委托、管理經紀人的情況和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自律管理措施并記入協會會員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三條地方證券業協會應當協助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做好本轄區證券經紀人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必備條款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證券公司(以下稱甲方)委托證券經紀人(以下稱乙方)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簽訂證券經紀人委托合同(以下稱合同)。合同應載明訂立合同的目的、依據和原則。
第二條合同應載明聲明與保證條款:
(一)甲方已經監管部門認可、具備委托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條件;
(二)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信息和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條合同應載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稱、住所、聯系電話、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編號,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類別及號碼、住址、聯系電話。
第四條合同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甲方與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代理關系;
(二)甲方和乙方之間不構成任何勞動關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類別的員工身份;
(三)在合同約定的代理期限內,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甲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乙方應對超出甲方授權范圍的行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合同應載明乙方的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間。乙方的代理權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圍:
(一)向客戶介紹甲方和證券市場的基本情況;
(二)向客戶介紹證券投資的基本知識及開戶、交易、資金存取等業務流程;
(三)向客戶介紹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證監會規定、自律規則和甲方的有關規定;
(四)向客戶傳遞由甲方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
(五)向客戶傳遞由甲方統一提供的證券類金融產品宣 傳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證券經紀人可以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六條合同應載明乙方的執業地域范圍、所服務證券營業部的名稱及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編號。
第七條合同應約定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至少應包括:
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 規定、自律規則,對乙方及其執業行為進行管理和監督;
2、對乙方超越授權范圍的證券業務活動,甲方有權制止;因乙方過錯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
3、辦理乙方證券經紀人證書的頒發、收回、變更、注銷等事宜。
(二)甲方的義務至少應包括:
1、在與乙方簽訂委托合同、對乙方進行執業前培訓并 經測試合格后,為乙方向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
2、向乙方說明其報酬的計算依據、方法和結果;
3、為乙方提供其執業所需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4、按照合同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報酬;
5、為乙方提供相應的培訓;
6、聽取乙方意見和建議,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予以采
納。
第八條合同應載明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至少應包括:
1、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獲取報酬;
2、了解報酬的計算依據、計算過程和計算結果;
3、要求甲方提供執業所需的有關資料和信息;
4、參加甲方組織的相應培訓;
5、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6、拒絕執行甲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反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義務至少應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自覺遵守甲方的相關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維護甲方的市場聲譽及合法權益;
2、在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代理期間和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3、在合同有效期內,只接受甲方委托并專門代理甲方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4、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與甲方的委托代理關系;妥善保管執業證書并在證書事項變更、委托關系終止時交回甲方。
第九條合同應載明,乙方在執業過程中,應向客戶充分揭示證券投資的風險,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十)代表所代理的證券公司與客戶或他人簽訂任何協議、合同;
(十一)代客戶在相關協議、文件等資料上簽字。
(十二)違反所服務的證券營業部所在區域傭金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以降低傭金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搶客戶。
(十三)在執業過程中收取或接受客戶任何款項。
(十四)在執業過程中,向客戶提供非由所代理的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
(十五)損害所代理證券公司、證券行業聲譽或者違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合同應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報酬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報酬的計算方法應當明確具體。合同還應約定,除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且調整后有利于乙方外,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調整報酬的計算方法。
第十一條合同應載明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條款。
第十二條合同應載明違約責任條款。
第十三條合同應約定適用法律和爭議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合同應約定合同成立與生效條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數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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