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經紀人執業規范(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證券經紀人的自律管理,規范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 提高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水準, 根據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提高證券經紀人的執業水準, 根據 《證券法》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 (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 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證券經紀人在執業時應當遵守本規范。
第三條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從業資格和執業要求
第四條證券經紀人為證券從業人員,應當通過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并在執業期間持續具備規定的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條件。
第五條證券經紀人應當與所代理的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 經培訓并測試合格后,通過所代理的證券公司向協會進行執業注冊登記,取得證券經紀人證書后方可執業。
證券經紀人在簽訂委托合同前,應向所代理的證券公司提供必要材料用于資格條件審查,并保證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證券經紀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自律規則以及職業道德, 遵守所代理的證券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規范執業, 自覺維護所代理的證券公司及證券行業的聲譽,保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七條證券經紀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實守信。證券經紀人應當以誠實和公正的態度合法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
(二)勤勉盡責。證券經紀人應當本著對客戶和所代理的證券公司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三)公平對待客戶。證券經紀人應當公平對待其所招攬或服務的客戶。
(四)避免利益沖突。證券經紀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沖突; 如無法避免, 應以客戶利益優先。
第八條證券經紀人不得從事與所代理的證券公司及客戶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或法律、 行政法規、監管機構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自律規則等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九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熟悉相關業務規則、流程、證券類金融產品特征與風險及各類業務合同等。
第十條證券經紀人應當積極參加所代理的證券公司和協會舉辦的業務培訓, 不斷增強合規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執業道德、業務素養和專業技能。
證券經紀人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少于協會對證券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的要求。
第三章證券經紀人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證券經紀人只能接受一家證券公司的委托, 并應當專門代理證券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二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在委托合同約定的代理權限、 代理期間、 執業地域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第十三條證券經紀人在與客戶交往中應熱情誠懇,穩重大方,語言和行為舉止文明禮貌。
第十四條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征得客戶的同意,如客戶不愿或不便接受,證券經紀人應尊重客戶的意愿。
第十五條證券經紀人在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
等活動時,應當主動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示其與
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關系。
第十六條證券經紀人在所代理的證券公司授權范圍 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相關活動時,應符合以下相應 要求:
(一)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 公司、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政策法規和基礎知識及業務流程,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理解“買者自負”原則,增強風險意 識,做好投資者教育。
(二)如實向客戶傳遞所代理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 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金融類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得夸大、歪曲、隱瞞有關內容。
(三)在向客戶傳遞所代理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證券金融類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時,應客觀介紹相關證券類金融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并明確提示客戶注意投資證券類金融產品的風險。
第十七條證券經紀人應當誠實、公正、公平地對待客戶,在執業過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沖突或可能發生沖突時,應及時向所代理的證券公司報告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 益得到優先對待。
第十八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引導客戶到所代理的證 券公司辦理開戶等業務手續。
第十九條證券經紀人應當嚴格保守其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客戶資料、信息以及所代理證券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證券經紀人對客戶應當耐心、細致,認真聽取客戶的意見、建議并根據客戶合理意見予以改進;遇有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時應及時向所代理的證券公司報告并協 助解決。
第二十一條證券經紀人應在《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 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除不得有《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禁止的行為外,也不得有以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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