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報公告前10日內違規買賣公司股票也出現了抬頭跡象。2009年以來,已有個別上市公司高管忽視相關規定,在業績預告前的敏感期買賣公司股票。
A公司2009年1月20日發布2008年度業績預告,預計2008年全年業績實現凈利潤同比下降約50%以上。而就在1月16日,該公司一董事通過二級市場減持了4萬股公司股票,成交價格在4.455元,當日該公司股票紅盤報收,最高價為4.6元。
根據證監會2007年4月5日發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是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的,A公司董事上述拋售股票的行為顯然有悖于《規則》的規定。
據記者初步統計,在2009年1月1日至1月21日這段業績預告高峰期內,A公司是唯一一家明顯存在高管在業績預告公告前10日內買賣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不過,這并不意味著市場不存在其他“擦邊球”行為:由于《規則》并無明文規定“業績預告修正公告”是否屬于“業績預告”的范疇,而在中小板公司頻頻發布公告修正業績的現實情況下,部分高管可能對此問題并不重視,于是就容易發生在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前10日買賣公司股票的情形,目前中小板有兩例此類狀況。
1月21日,J公司于發布業績修正公告,預計2008年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比上年下降10%至20%。此前公司董事章某、高管王某于2009年1月19日分別通過競價交易減持了公司5000股和1175股,章某還于1月12日減持了4350股。而C公司于今年1月20日將業績修正“2008年度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比上年下降不超過20%。”此前公司監事阮某于1月12日通過競價交易減持了公司2000股。
雖然兩家公司的高管違規拋售股票與公司業績或許并無關聯,不過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兩家公司的業績修正均系業績“變臉”,原本預告增長的業績都調整為下降。盡管《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業務指引》中,并未界定業績預告的修正公告是否可以視為業績預告公告。不過,從立法的思路和本意來看,業績修正報告應該納入這一范疇,而上市公司高管也應當對這一問題加以重視,避免違規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發生。(趙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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