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全文公布社會保險法(草案)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反響熱烈,各界群眾紛紛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提出意見和建議。截至2009年1月12日16時,共收到意見47511件。其中,通過中國人大網提出的意見47324件,通過人民日報、法制日報等主要報刊刊登的意見21件,來信166件。此外,新浪、搜狐、騰訊、網易等網站有網民跟帖2萬多條,相關博客文章200多篇。各界群眾對這部法律充滿了期待,認為制定社會保險法是一項民心工程,有助于完善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解決社會公眾的后顧之憂,刺激消費,促進經濟增長,是一件大好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對于保證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意義。應當抓住這一有利時機,早日出臺。同時提出了許多修改意見和建議,也反映了一些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議社會保險范圍全覆蓋。許多意見提出,國家應當實行全民強制社會保險,不分公務員還是企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及自由職業者。公民只要年滿18周歲,不論從事何種職業都必須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有的意見建議,增加有關服兵役人員在服役期參加社會保險的內容,將服役期視同繳費期。
二、繳費負擔偏重,建議適當減輕。一些意見提出,近年來各地社會保險費增幅偏快,職工和企業的負擔很重,一些收入較低者繳費后工資已所剩無幾,影響了正常生活。繳費負擔偏重有兩個原因:一是費率偏高。二是繳費基數核定不合理。很多地方規定,工資收入低于當地平均工資60%的參保人員以及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當地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低收入要按高基數繳費。有的意見提出,當地平均工資的統計和計算不透明,普遍偏高。建議繳費基數以勞動者實際收入為準,與當地平均工資脫鉤,明確社會保險費的提高必須慎重,須經法定程序,接受各方監督。
三、取消或者降低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不少意見提出,養老保險要做到廣覆蓋,同時卻規定十五年的最低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不能領取養老金,等于將已經納入保險的職工再排除出去,這讓人不能理解,建議取消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確立“多繳多得、少繳少得”的待遇計算原則。一些意見提出,有些地方濫用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要求必須是15年連續繳費,一旦中斷,之前的繳費年限作廢。這使得很多下崗失業人員處于兩難,要么放棄已有的繳費年限,要么在喪失收入來源的同時,承擔原本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繳費以及個人繳費之和。還有的意見提出,很多40、50歲的人以前由于種種原因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從現在開始繳,到退休時也不夠15年的繳費年限,建議降低最低繳費年限。
四、對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作進一步規定。很多意見贊同社會保險關系異地轉移接續的規定,認為這將解決目前因為異地不能轉移接續所帶來的退保、同時在兩地繳納養老保險費、報銷醫藥費來回奔波等不合理現象,必將提高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方便參保者享受保險待遇,希望該規定能盡快執行。一些意見認為,草案中有關異地轉移接續的規定過于簡單,可解釋的空間太大,操作性不強,到了實踐中難免又會“好經念歪”,建議把好事做到底,對個人權益記錄的準確、完整,對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的內容、程序,作進一步的具體規定,不要給各地社保部門留有過大的空間。
五、應當提高醫療保險待遇水平。一些意見提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超過2400億元,但保險待遇水平卻偏低,報銷起點高、報銷比例低、封頂線也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較重。這已經成為制約社會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之一。有的意見認為,醫療保險應當大病、小病都管,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于支付感冒、發燒等普通門診的醫療費用,提高報銷比例解決大病花費大的問題。有的意見提出,現在醫療保險報銷,門檻高、手續復雜,成為參保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一個障礙。建議社會保險法對醫藥費報銷制度進行改革,真正做到以人為本,方便參保人。有的意見認為,應當加強對醫院和藥店的監督和管理,防止出現小病花大錢的現象,否則醫療保險作用將會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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