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
非經常性損益是指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直接關系,以及雖與正常經營業務相關,但由于其性質特殊和偶發性,影響報表使用人對公司經營業績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斷的各項交易和事項產生的損益。
二、非經常性損益通常包括以下項目:
(一)非流動性資產處置損益,包括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沖銷部分;
(二)越權審批,或無正式批準文件,或偶發性的稅收返還、減免;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但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密切相關,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按照一定標準定額或定量持續享受的政府補助除外;
(四)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五)企業取得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成本小于取得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產生的收益;
(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
(七)委托他人投資或管理資產的損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災害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
(九)債務重組損益;
(十)企業重組費用,如安置職工的支出、整合費用等;
(十一)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當期凈損益;
(十三)與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無關的或有事項產生的損益;
(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相關的有效套期保值業務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產生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以及處置交易性金融資產、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投資收益;
(十五)單獨進行減值測試的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轉回;
(十六)對外委托貸款取得的損益;
(十七)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損益;
(十八)根據稅收、會計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當期損益進行一次性調整對當期損益的影響;
(十九)受托經營取得的托管費收入;
(二十)除上述各項之外的其他營業外收入和支出;
(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
三、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發行證券的申報材料時,應對照非經常性損益的定義,綜合考慮相關損益同公司正常經營業務的關聯程度以及可持續性,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判斷,并做出充分披露。
四、公司除應披露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外,還應當對重大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的內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說明。
五、公司對“其他符合非經常性損益定義的損益項目”以及根據自身正常經營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將本規定列舉的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界定為經常性損益的項目,應當在附注中單獨做出說明。
六、公司計算同非經常性損益相關的財務指標時,如涉及少數股東損益和所得稅影響的,應當予以扣除。
七、注冊會計師為公司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申請發行證券材料中的財務報告出具審計報告或審核報告時,應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金額和附注說明予以充分關注,并對公司披露的非經常性損益及其說明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合理性進行核實。
八、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在編制2008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經常性損益。擬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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