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交所網站掛出公告表示,當投資者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并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則是構成嚴重違規行為。
同時,深交所還表示,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后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也不相同,當持股比例為5%~20%(含5%)之間,需編制并公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當持股比例為20%~30%(含20%)之間需編制并公告“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當持股比例達到30%以上還需繼續增持的,除獲得證監會的豁免外,應提出全面“要約”,編制并委托上市公司公告收購報告書,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需要提醒的是,還有一個與股權分置改革相關的減持股份達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數量每達到1%時,需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任何30天內通過二級市場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過1%,否則應當通過大宗交易進行。(來源:每日經濟新聞/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