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發布《關于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股份發行定價的補充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其發行股份的價格由相關各方協商確定。而此前的定價基礎是20日均價。
為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補充規定》就股份發行價格確定規定了較為嚴格的上市公司內部批準程序,即發行價格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并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同時由出席會議的社會公眾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關聯股東應回避表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計劃中,通常涉及公司以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方式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容。根據《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應當包括債務人經營方案及相關資產重組方案,并經相關各方協商確定。由于進行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數已連續虧損或資不抵債,公司債權債務關系和股權結構等基本面已在重整過程中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重組發行股份的定價難以適用原有模式。上述修改是為了適應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則,使中小股東能夠更有機會行使話語權,以充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從程序上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據介紹,2006年8月《企業破產法》頒布實施以來,部分面臨財務危機的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獲得持續經營能力。截至2008年9月底,累計11家上市公司先后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其中10家上市公司已由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破產重整計劃。(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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